聖人之用天下,冨而教之,神而化之,不可以已者也。不惠不迪,而至於用刑,不得已者也。夫以不得已之刑,爲不可以已之助,則居此官者,冝知此意邪?抑或 可以置此心而勿論也?比來朝廷政事大論議,一切出於忠厚,薄厭刀筆,而以書生儒吏處之,此冝下民無知,隂有一二蒙被上德者矣。百禄無狀,攝職以來,夙夜孜孜,竭其愚忠,情法巨細,凡可生可殺之際,與僚官平訂,大理往返,或至于再三,或至于四五,纎悉曲折,敢不盡心焉爾哉!然文書程渉三府,職競覆覈,交致其詳,毫釐之間,靡
不力詰而深研之。嗚呼!雖堯舜欽恤,文武慎罰之意,宜無以加毫髮於此矣。漢詔有之:“人有智愚,官有上下。”故使中外疑獄讞之廷尉,廷尉以當附律令聞上也。民散乆矣,抵犯者多。旬時斷獄,無慮數十百千,其間豈能事事咸若上官之智邪?人心不同,如其面焉。有周有䟽,趣尚不一,抵犯者多,一謂之寛,一謂之猛,同一物耳,而寛猛異耳。則司刑之官,何術以處此中邪?而必曰:“姑捨汝所學而從我,且不亦教玉人追琢玉哉?”大抵人之寛嚴,亦性分耳,百禄又烏能自遷其性分,而隨上官之指趣乎?
是以上煩明公,毎於衆人賔客之前,督過諄諄,以爲大非,而終不能奉教一二,以自媿自詔也。往者阿丁之𨶜殺,劉巠之故殺,溫公力不肯貸,辭氣毅然,有司不敢抗,衆人不復議。百禄再白而不從,則再以書復之,終見是而貸焉。是時自朝廷至衆庶,未聞有曰范百禄頗知守官,然皆欣欣焉,多溫公之能用人且聽善也。二殺者貸,而天下以爲是,百禄豈不幸甚矣哉!近日明公以阿党爲阿丁,告言謀狀已明,事不獲免爲可殺,而罪大理用法,刑部引例編管廣南之爲太輕也。任聦御札到後,行刼
贓滿,而不當謂之刑名疑慮也。此二事者,百禄實甞用心焉。欲黙而不辨,則惜聦與党之死;欲辨而理之,則未免違公之論,逆公之意。雖然,古人執法有三經斷死而不渝者,有抗直犯顔而不觀主威者,非但施之於守法而已,實士君子事上之道當然。明公亦思得斯人與之恭承明主乎?近世已無如是之人矣,得聞其語可也,見其有心景行者可也。明公以道德仁義之冨,輔佐人主,以天下生民爲己任,欲爲朝廷振紀綱,致太平,必不欲來者依違從諛,隨聲雷同,苟利一身,不忌殺人,以蹈昔之用
事者,爲後世笑侮之轍也。是用布其區區,而詳其所以然之説。阿党心規阿丁之銀𬫭 也,因斧之而不殊。丁呼而告人曰:“党殺我。”人執党曰:“我實謀其鈿子。”於是謀狀爲明。今疾其凶暴規貨之慝,則死有餘辜。論其被執之時,便通謀情,謀在其心,終縁自吐。考之於律,得减所因,處徒三年,未爲失斷。凡言殺人者死,蓋以已殺爲文,傷人及盗則抵𤽮也。今被殺之人幸而不死,行凶之婦,偶亦自通本謀,所以本部原情,取舊比之重者,擬送廣南編管,决杖逺竄,粗可懲姦,合於堯舜流宥之法,殆無足疑。
將何以加重於斯邪?任聦去年四月一日受黄三結約,欲行彊盗,至三日昬時而刼寗新等家贓滿。按御札三日巳時到縣,雖是夕行刼在約束之後,而其結謀實在旦日約束之前。凡赦前御札,將爲約束指赦作過之人,而聦之謀時適非指赦。謹按嘉祐五年南郊赦文,“應赦前御札到後,彊盗至死,並决訖刺配廣南牢城。”八年及治平二年郊祀二赦,則配海島,雖加重於前,而未盡變也。是又 仁宗皇帝、 英宗皇帝時,韓、冨二公故事也。今朝廷論議决事,比方且踵嘉祐、治平故事,尋二公所爲,
本部擬貸任聦,自謂略法二公遺意,豈當時之論亦欲惠暴寛賊以害良民哉?得非哀矜愚民寒飢多辟而入於死也哉?夫愚民所以然者,仁人君子反求諸己,而後以罪諸民。賦歛重也,徭役繁也,誅求多也,榷利廣也,欲其無寒飢不可得。寒且飢矣,欲其亡罪戾不可得,此仁人君子所宜動心而求究其本也。若止浚其末,而惟刑殺是務,則秦之刑非不嚴,烏能弭勝、廣之盗哉?今不諱之朝,樂聞鯁言,願遏其惡而宣之,使下情無壅,亦足以知今爲有道之世矣。孔子謂季康子曰:“子爲政,焉用殺?子
欲善而民善矣。”張釋之當髙廟玉環之坐,而文帝欲置之族,諫曰:“假人盗長陵一抔土,陛下將何以加法邪?”夫使有司者治辠而不推原犯人之情,不測淺深之量,不論輕重之序,而一出於法,則刀筆吏足以供使令耳,又何取於士大夫以儒術縁飾爲哉? 今天子諒隂未言, 太皇太后總聽萬事,慈明仁恕,聽言盡下,自二帝三王以來,公卿大夫有志之士,未有遭逢如斯時者也。有官守者不出其位,若見事有未然,令有未便,不一公言,而脂韋苟安,恬養自殖,不負明主,無益生民乎?百禄章既
上,竊意萬一薄采以捄來事,不謂明公力排而深絀之,又從而崇峭塹,立峻法也。豈百禄之言以人廢耶?其或思之未再邪?如今之時,周公養成王之時也。在易,山下出泉之象曰“蒙”。未知所之,則顧所以養之何如也。夫蒙之所以養者,正也。養得其正,則聖人之功也,“周公養成王是也。方其承師問道,退習而考於太傅,道德仁義,日陳於前,詩書禮樂,日盈於耳。及其至也,若出天性,舉而措之,横乎四海。是將萬化獨運,萬事一斷,豈不綽綽然有餘於聽覽之間哉!蓋不必屢上凶惡,鋪陳情狀,設有特旨,
而教之斷獄也。此又非周公之所以爲功也。百禄之於門下也,公則有僚吏之聽,私則有父執之奉,知奬待遇,非他人比。苟爲熟視,不敢盡言,則豈明公與百禄之志哉!伏惟舎其戇狂,而薄采其𠂻,幸甚。”皇朝文鑑卷第一百十七
皇朝文鉴
| 传统分类: 集部 | 总集类 现代分类: 文学 作者: 南宋 呂祖謙 輯 朝代: 南宋 版本: 四部叢刊景宋刊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