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𡏺
揅經室一集
| 传统分类: 集部 | 别集类 | 清代 现代分类: 文学 | 诗词 作者: 清 阮元 撰 朝代: 清 版本: 四部叢刊景清道光本 |
○除福建詔安場坍廢坵𡏺鹽課。
清實錄
| 传统分类: 史部 | 编年类 现代分类: 历史 作者: 清 溥儀 撰 addNames: 清歷朝實錄 朝代: 清 版本: 抄本 刊印朝代: 清 |
田六百五十𡏺五分惠來管轄赤洲田中華房華
潮州府志
| 传统分类: 史部 | 地理类 | 都会郡县之属 现代分类: 其他 作者: 清 周碩勲 著 朝代: 清 版本: 乾隆27年珠蘭書屋刊本 刊印朝代: 清 |
水淹浸𡏺曬短缺鹽價增昻埠商折配不前餉課更形
郭侍郎奏疏
| 传统分类: 史部 | 诏令奏议类 | 奏议之属 现代分类: 其他 作者: 清 郭嵩燾 著 朝代: 清 版本: 光緒十八年本 刊印朝代: 清 |
必有塥有𪤔則必有埕坵也𡏺也閉也三者一也旣
詔安縣志
| 传统分类: 史部 | 地理类 | 都会郡县之属 现代分类: 历史 | 地理 作者: 清 秦炯 纂修 朝代: 清 版本: 康熙三十三年(1694)本 刊印朝代: 清 |
𡋁垤计𡏺
說文廣義
| 传统分类: 经部 | 小学类 | 字书之属 现代分类: 语言 作者: 清 程德洽 輯 朝代: 清 版本: 康熙程自莘成裕堂刻本 刊印朝代: 清 |
百四十三格鹽𡏺其四百四十口半內
福建通志
| 传统分类: 史部 | 地理类 | 总志之属 现代分类: 历史 | 地理 作者: 清 謝道承 纂、清 郝玉麟 修 朝代: 清 版本: 乾隆二年(1737)刻本 刊印朝代: 清 |
方丈之坵,而有舊額三分之課,新增又近三分,加之埕𡏺有費,開晒有費,八口之資,公旬之用,皆于是乎在。始則坵課旣完,自晒自賣,猶以勤補拙。今坵埕如故,坵課目加,而又包改爲引,鹽歸于商。窮日之力晒其方丈之鹽,拱手而授之商,不許留存顆粒,鵲巢鳩居,不是過已。乃商又無本,現買收丁之鹽,以每石五分、七分計價賣完,而後給。晒丁候價無期,值坵課𦂳急,飢餓不起,稍以配商之餘售人,或自留食鹽少許,奸商廵卒截途搜室,指爲私鹽,而送之官,官亦無法寛之,徒增憫歎。夫晒丁旣納坵課,鹽卽官鹽向俱盡,其所晒售,併不得自食其鹽,如此之困,又一大變也。淮、浙之
商,以毋權子貲,每百萬數十萬,先授價於灶戸,然後收鹽,卽有短少分毫,以先價後鹽,子歸子母,灶戸無甚𧇊損。
漳州府志
| 传统分类: 史部 | 地理类 | 都会郡县之属 现代分类: 其他 作者: 清 魏茘彤 著 朝代: 清 版本: 康煕53年刊本 刊印朝代: 清 |
氏鄕俱爲先鋒令少弼及𡏺尾吉睛監其軍因密諭氏鄕日吾知
日本源流考
| 传统分类: 史部 | 地理类 | 外纪之属 现代分类: 其他 作者: 清 王先謙 撰 朝代: 清 版本: 刻本 刊印朝代: 清 |
河泊所魚課銀五十一两三錢四分五厘,錢七分七厘七毫。稅契銀五十兩,淡水鹽課銀八百六十五兩一錢九分七厘五毫。康熙二十二年加增淡水𡏺餉銀一千六百三十五兩八錢四分一厘一毫三絲九忽,鹽埠銀一百九兩四錢五分二厘。
鹽政考開載:派入民糧銀六十七兩三錢九分二厘。
惠州府志
| 传统分类: 史部 | 地理类 | 都会郡县之属 现代分类: 其他 作者: 清 吕應奎 著 朝代: 清 版本: 康煕26年刊本 刊印朝代: 清 |
攻沙之法考周橋抵翟𡏺爲里二十有五其地勢較高堰
阜城縣誌
| 传统分类: 史部 | 地理类 | 都会郡县之属 现代分类: 历史 | 地理 作者: 清 陆福宜 著 朝代: 清 版本: 清光緒34年鉛印本 刊印朝代: 清 |
諭:長蘆本年未完鹽課四十二萬兩,令緩至明年奏銷後,分作五年帶徴。二十七年,停止粤東茂暉等場墾闢鹽𡏺。二十九年,准長蘆鹽政髙誠請増蘆鹽價值,
於原定價外,每斤加錢一文。又准雲南廵撫劉藻請,加給滇省黒、白二井薪本銀兩,黒井鹽毎百斤加銀一錢,白井鹽毎百斤加銀一錢五分。是年,兩淮鹽政髙恒疏言,本年甲申一綱不敷民食,請豫提乙酉綱淮南鹽引三十萬道,淮北鹽引十萬道,分給領運,以裕民食。從之。三十年,復准髙恒請,兩淮豫提丙戌綱引,給商接濟。是年,准河東額外存鹽照兩淮之例,配用餘引,以濟民食。又准長蘆鹽
政髙誠請,酌増山東行鹽餘票。三十一年,又准兩淮鹽政髙恒請,豫提丁亥綱淮南鹽引二十萬道,淮北引五萬道,給商接濟。三十二年,上恭奉
欽定皇朝通典
| 传统分类: 史部 | 政书类 | 通志之属 现代分类: 历史 作者: 清 高宗弘曆 敕撰 朝代: 清 版本: 四庫全書本 刊印朝代: 清 |
若夫歲入,道光以前,惟有鹽課。及咸豐軍興,復創鹽釐。鹽課分二類:曰場課,曰引課。場課有灘課、竈課、鍋課、井課之分。長蘆有邊布,福建有坵折。邊布者,明時竈戶按丁徵鹽,商人納粟於邊,給銀報支,是謂邊鹽。其有場遠鹽無商支,令八百斤折交布三丈二尺。後改徵銀三錢,是謂布鹽。竈課向分地、丁爲二。但丁不盡有地。雍正間,用長蘆巡鹽御史鄭禪寶言,將丁銀攤入於地徵收,由是各省如所奏行,然長蘆邊布之名猶仍舊。坵折者,鹽田所納錢糧,謂之折價。程𡏺所納錢糧,謂之鹽坵。其供應內府及京師、盛京各衙門之鹽,康熙中悉裁,祗供内府、光祿寺二十萬斤,折銀解部充納。引課有正課、包課、雜課。鹽釐分出境稅、入境稅、落地稅。逮乎末造,加價之法興,於是鹽稅所入與田賦國稅相埒。是以順治初行鹽百七十萬引,徵課銀五十六萬兩有奇。其後統一區夏,引日加而課亦日盛。乾
隆十八年,計七百一萬四千九百四十一兩有奇。嘉慶五年,六百八萬一千五百一十七两有奇。道光二十七年,七百五十萬二千五百七十九兩有奇。光緒末,合課釐計共二千四百萬有奇。宣統三年,度支部豫算,鹽課歲入約四千五百萬有奇。蓋稅以時增又如此。
清史稿
| 传统分类: 史部 | 正史类 现代分类: 历史 作者: 民国 趙爾巽 撰 朝代: 民国 版本: 關外二次本 刊印朝代: 民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