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司。二十四年題:秦三孟糾邀楊往等搶奪曹周氏尚未嫁賣,聞挐投首一䅁:查秦三孟見周,起意糾允楊往等將周氏毋子搶至楊往家内居住,意欲嫁賣。經周氏之姨母孫氏查知,欲行控告,楊往等畏懼,即將周氏母子送還,即向秦三孟告知,當即逃逸。嗣孫氏控縣,差挐秦三孟赴縣投首。该撫將秦三孟審依搶奪路行婦女為首斬決例,聞挐投首,減等擬流。等因具題。經本部以在逃之楊往等係搶奪路
行婦女,為從,例應絞候,該犯聞知欲控,即將本婦送回,將來被獲時,自應比照强盜人財物悔過還主律減等擬流。今該撫將秦三孟擬斬,係聞挐投首減等擬以滿流,是首從無輕重之分,自未允洽。將秦三孟比照未傷人盗首,聞挐投首例,𤼵極邊烟瘴充軍。
四川司道光二年咨:李華林係刑房貼𭁽,因出外閑蕩,被經承張占魁禀明斥革,該犯懷恨,起意架張占魁洩忿,即窃取卷宗,捏𭁽呈詞,裝封投遞。
成案備考
| 传统分类: 史部 | 政书类 | 法令之属 现代分类: 其他 作者: 清 佚名 輯 朝代: 清 版本: 澹香書屋抄本 刊印朝代: 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