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字词 | 𥰬 | ||||||||||||||||||
| 类别 | 汉语字词典 | ||||||||||||||||||
| 释义 | 𥰬 U+25c2c 字形信息Unicode: U+25c2c 结构: ⿱竹⿹勹幸 笔画: 16 部首: 竹、勹、𥫗 词典解释𥷚 jú 同“鞫”。 jū 审讯。 康熙字典𥰬【未集上】【竹字部】 【集韻】居六切,音匊。【說文】窮理罪人也。與𥷚同。或省言。 《康熙字典》 说文解字注𥷚 竆治辠人也。治各本作理。唐人所改也。今依篇、韵正。辠各本作罪。今依廣韵正。文王世子注曰。讀書論法曰鞠。正義云。讀書、讀囚人之所犯罪狀之書。用法、謂以法律平斷其罪。周禮小司寇。讀書用法。先鄭云。如今讀鞫巳乃論之。漢書功臣侯表。坐鞠獄不實。如淳云。鞠者、以其辭決罪也。張湯傳。訊鞫論報。張晏云。鞫、一吏爲讀狀論其報行也。㓝法志。遣廷史與郡鞫獄。如淳云。以囚辭決獄爲鞫。謂疑獄也。按鞫者、俗?字。譌作鞠。古言鞫。今言供。語之轉也。今法具犯人口供於前。具勘語擬罪於後。卽周之讀書用法。漢之以辭決罪也。鞫與竆一語之轉。故以竆治罪人釋鞫。引申爲凡竆之偁。谷風、南山、小弁傳曰。竆也。公劉傳曰。究也。節南山傳曰。盈也。究、盈亦窹之意。蓼莪傳曰。養也。養與竆相反而成。如亂可訓治。徂可訓存。苦可訓快。若采芑傳曰。鞫、告也。此則謂鞫卽告之叚借字。文王世子。告於甸人。亦是叚告爲鞫也。从㚔人言。會意。?人言者、犯罪人之言也。竹聲。居六切。三部。按此字隷作鞫。經典從之。俗多改爲鞠。大誤。 《说文解字注》 在古籍中的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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