迨八月閒,巡洋舟師將丹𠺮哪躉船燒燬之後,該夷始覺驚慌,不敢再圖久泊。除威𠱸唎
隄二船,已賣與咪唎𫪄夷人改裝貨物,又吐啐𠲽囒吐二船,查已破爛,零星拆賣外,計駛出老萬山囘國空船共二十三隻。復查本年春閒,臣鄧廷楨奏明伶仃洋,而蠆船本係二十二隻,今逐囘竝燒燬拆賣之船,合而計之,轉多於前奏之數。葢因收繳煙土時,曾經義律將竄往南澳、福建各洋船隻陸續招囘,此等載煙夷船,亦應與蠆船一同驅逐故也。至應逐奸夷,先經鄧廷楨奏明者,有𡅥哋吪啉𠶠咑咑𠵿三名。嗣林則徐於嚴驅喳噸案內,奏明尙有伊弟咉噸及其外甥咉𠲚
哋𠱸𭆻附哋𠱸管帳𠲚哋唁四名,均應驅逐。又等會同密訪,復有應逐之咽𠿿吐噫𫩝陂等,連前統共一十六名,飭令一併驅逐。節據引水人等按日按名查報:某夷附搭某船,於某月某日開行,某日出老萬山外囘國。
林文忠公奏議
| 传统分类: 史部 | 诏令奏议类 | 奏议之属 现代分类: 其他 作者: 清 林則徐 著 朝代: 清 版本: 光緒年間本 刊印朝代: 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