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又剴切示諭紳民,曉以利害。大意以爲每人每日食鹽僅止三錢,所費不過一文。卽官鹽不如私鹽之賤,而按日分計,所爭亦僅毫釐。民閒曰用飮食,何在不可節省,
而獨於必不能己之食鹽計較,毫釐貴賤,公然犯法。食私在紳衿應革功名,在平民應受滿杖,明於利害者,當不至若是之愚。且湖廣錢漕最輕,比之江蘇僅及數分之一,聖恩高厚,賦額永不加增,若於鹽課正供尙相率而背官食私,天良安在?除旣往姑寬免究外,嗣後責令紳衿大戶,以及鄕團牌𠇡,互禁食私,犯者公同送究。小民見此示諭,俱尙聽從。又挑賣私鹽之窮民,許其改悔,投充肩販,由各處官鹽子店給票,挑赴四鄕賣完繳價。如此,
則肩販各有生路,庶可化莠爲良。而偏僻村莊,皆有官鹽挑到,不得藉口食私,於銷引似有裨益。
林文忠公奏議
| 传统分类: 史部 | 诏令奏议类 | 奏议之属 现代分类: 其他 作者: 清 林則徐 著 朝代: 清 版本: 光緒年間本 刊印朝代: 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