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林維喜命案,據義律稱審得五人酗酒,皆無兇殺之罪。又稱當日上岸滋事,亦有咪唎𠼤人,請再細訪等語。當經蔣立昻以此案供證確鑿,兇手實係𠸄夷之言,向其駮詰,義律無可置辯,遂添寫說
帖一紙,聲明懸賞洋銀二千圓,報知何人毆斃憑據,倘能發覺,卽會官憲代稟。等情。臣等復查義律船內,現在實有拘押夷犯五名,其非有意匿兇,尙屬可信,而實情不能審出,原亦無怪其然。至咪唎慳人於羣毆林維喜時,並不在場,不獨該國夷人稟辯甚明,卽岸上各見證供亦如一,且暎夷獨託漢奸劉亞三等與屍親說和,其爲並無咪𭦏𠼤人在場,更無疑義。臣等諭知義律,以所拘五人中如不能審定正兇,何妨送請
天朝官員,代爲審明,祇當辦一應抵之人,其餘仍皆發回,斷不連累。如仍自審,則再限十日,亦必可以審明,毋得再圖延緩。
林文忠公政書
| 传统分类: 史部 | 诏令奏议类 | 奏议之属 现代分类: 其他 作者: 清 林則徐 著 朝代: 清 版本: 光緒五年長州黃氏本 刊印朝代: 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