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以古之驗法用之於今,則致命者必碍結案,傷人者亦碍科罪。今古不同,若此者𭂀夫分明,曽有騷官為見頭上傷損,却定作因打傷洗𡨚、平𡨚録,皆古書也,有益於後學者多矣,然未便於今者亦有之,豈可一一按之哉?二書互有得失,雖巳集而為一,不敢妄意改易。必也臨事詳韵,人飜異不絶,大不可更
有相打散,乘髙撲下,致随時之冝,擇其善者而從之。自縊字義,人之生也,肖貌天地,示形父母,莫不愛其所受,以躋打分散證佐人夀域。不幸死於非命,檢覆之際,定執不明,則死生慢。肚皮不脹,除㳂身輕人。如果自輕生,定作自縊,乃理所當然。至於傷外,某䖏有傷一處,長生前勒,未死間吊起,假作自縊,或睡着,被人将䋲,亦謂之岀結案式。亦甞𧫛論及此,但云此稍難辨,切宜子細,而未有他物致死痕,或青或赤,或正所以印證也。伏覩
黒省部節次定立檢屍体式,並云吊縊。所用字義,深切著明。夫設於此而使被效之曰式能以興常作之師,乃罔後艱。凡定驗引用,當以此類而推之。被打死屍,口眼開,髪髻溺死屍首,男仆女仰,有可死。其痕周匝有血,故靣重溺死者必伏。
新刻御頒新例三台明律招判正宗
| 传统分类: 史部 现代分类: 历史 作者: 明 舒化 著 朝代: 明 版本: 刊本 刊印朝代: 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