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錢之安𬊁等可憑。鄢陵府文亭者,花生有母訏告自兄,得銀三百兩,朦朧回護。封立王新薨者,使酒行兇,打死人命,受銀二百兩,埋
没支吾。其以告家財納賄也,則索秀亭銀五十兩,李文鍚四十兩,錦山三十兩,銀鞍二副,金首飭一副。有錢者羸,無錢者輸,群宗之怨氣冲天;其以争管印納賄也,則索錢道銀二十兩,葉遇春十兩,睦松一百兩,銀壺二把,銀盤盞二副,有錢呈署,無錢削名,私室之苞苴盈地。胙城王長男私鑄銅錢,事應呈治也,得銀二百兩,而為之泯没。過送者朱應時等也。富樂院楊安擅鋪禁牀,法應重懲也,得銀三十兩而為之縱放;知
證者陳健泉等也。朝姦通父妾,伊叔巳具呈布政司矣,受銀一百四十兩,而不拘究,法紀何存?
三巡奏議
| 传统分类: 集部 | 别集类 | 明洪武至崇祯 现代分类: 文学 | 诗词 作者: 明 劉士忠 著 朝代: 明 版本: 萬曆刻本 刊印朝代: 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