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抑剕微苜明寄宣王壽之木意灼
刪補晉書
| 传统分类: 子部 | 杂家类 | 杂编之属 现代分类: 其他 作者: 不详 未知 著 朝代: 不详 版本: 未知 刊印朝代: 不详 |
簡孚有衆,惟貌有稽。無簡不聽,具嚴天威。墨辟疑赦,其罰百鍰,閱實其罪。劓辟疑赦,其罰惟倍,閱實其罪。剕辟疑赦,其罰倍差,閱實其罪。宮辟疑赦,其罰六百鍰,閱實其罪。大辟疑赦,其罰千鍰,閱實其罪。墨罰之屬千,劓罰之屬千,剕罰之屬五百,宮罰之屬三百,大辟之罰其屬
二百,五刑之屬三千。上下比罪,無僭亂辭,勿用不行。惟察惟法,其審克之。
書纂言
| 传统分类: 经部 | 书类 现代分类: 哲学 作者: 元 吳澄 撰 朝代: 元 版本: 四庫全書本 刊印朝代: 清 |
正義曰:釋言云:“剕,刖也。”李巡云:“斷足曰刖。”說文云:“刖,絶也。”是“刖”者斷絶之名,故“刖足曰剕”。贖劓倍墨,剕應倍劓,而云“倍差”,倍之又有差,則不啻一倍也。下句贖宮六百鍰,知倍之又半之爲五百鍰也。截鼻重於黥頟,相校猶少,刖足重於截鼻,所校則多。刖足之罪,近於官刑,故使贖剕不啻倍劓,而多少近於贖宫也。
尚書正義
| 传统分类: 经部 | 书类 现代分类: 哲学 作者: 唐 孔穎達 撰 addNames: 尚書註疏 朝代: 唐 版本: 四部叢刊三編景日本景宋本 |
剕,刖也。
續古今考
| 传统分类: 子部 | 杂家类 | 杂考之属 现代分类: 其他 作者: 元 方回 撰 朝代: 清 版本: 四庫全書本 刊印朝代: 清 |
初祀也記剕神也而神之者人也今剕弗神也而人弗
合諸名家點評古文鴻藻
| 传统分类: 集部 | 总集类 现代分类: 文学 作者: 清 黃士京 撰 朝代: 明 版本: 末刻本 刊印朝代: 明 |
皆劓辟不言剕辟者包於劓宮或
書經註疏大全合纂
| 传统分类: 经部 | 小学类 | 字书之属 现代分类: 语言 作者: 明 張溥 輯 朝代: 明 版本: 崇禎刻本 刊印朝代: 明 |
等絞且杖人期屍並於市曹行刑古之棄市殆非絞也墨劓剕
古今考
| 传统分类: 子部 | 杂家类 | 杂考之属 现代分类: 其他 作者: 南宋 魏了翁 撰、元 方回 續撰 朝代: 明 版本: 萬曆十二年(1584)王圻刻本 刊印朝代: 明 |
朱熹曰:畫象而示民以墨、劓、剕、宫、大辟五等肉刑之常法也。或問象以典刑,如何為象?曰:此正言法象,如懸象魏之象。
大學衍義補
| 传统分类: 子部 | 儒家类 现代分类: 哲学 作者: 明 丘濬 撰 朝代: 清 版本: 四庫全書本 刊印朝代: 清 |
千劓罰之屬千剕罰之屬五百宮罰之屬三百大辟
孝經註疏
| 传统分类: 经部 | 孝经类 现代分类: 哲学 作者: 唐 玄宗李隆基 注、北宋 邢昺 疏 朝代: 明 版本: 崇禎元年至十二年(1628-1639)毛氏汲古閣刻本 刊印朝代: 明 |
宮刑則如漢時就蠶室其墨劓剕亦必傷人肌體
書經彙解
| 传统分类: 经部 | 书类 现代分类: 其他 作者: 明 秦繼宗 撰 朝代: 明 版本: 刻本 刊印朝代: 明 |
世或謂大罪法重而情輕,則服下刑,此猶可也,不失爲仁。若小罪法輕情重而服上刑,則不可。古之用刑者,有出於法內,無入於法外,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故知此說之非也。請設爲甲、乙以解此二言。甲初欲爲强盜,至其所則不强而竊,當以竊法坐之,此之謂上刑適輕下服。乙初欲竊爾,至其所則强,當以强法坐之,此之謂下刑適重上服。刑貴稱罪,報其所犯之功,不報其所犯之意也。輕重諸罰有權。一人同時而犯二罪,一罪應剕,一罪應劓,劓、剕不並
論,當以一重剕之而已。然是人所犯,劓罪應刑,荆罪應贖,則刑之歟?抑贖之歟?蓋當其劓罪而贖其餘。何謂餘?日?劓之罰二百鍰,刑之矣,則又贖三百鍰,以足剕罰五百鍰之數。以此爲率,如權石之推移以求。輕重之詳,故曰輕重。
東坡先生書傳
| 传统分类: 经部 | 书类 现代分类: 哲学 作者: 北宋 蘇軾 撰 朝代: 明 版本: 萬曆二十五年(1597)畢三才刻本 刊印朝代: 明 |
下臨沮夷陵間招其故衆因欲取剕州諸郡竟不能尅
【乾隆】襄陽府志
| 传统分类: 史部 | 地理类 | 都会郡县之属 现代分类: 历史 | 地理 作者: 清 陳鍔 纂修 朝代: 清 版本: 乾隆二十五年(1760)刻本 刊印朝代: 清 |
盛謂行多露剕謂耐此說都䜝剕
音點春秋左傳詳節句解
| 传统分类: 经部 | 春秋类 | 左传之属 现代分类: 其他 作者: 元 朱申 撰 朝代: 清 版本: 刻本 刊印朝代: 清 |
公羊襄二十九天疏引鄭駁異義云皐陶攺臍爲非呂刑有剕周改剕爲刖
尚書後案
| 传统分类: 经部 | 书类 现代分类: 哲学 作者: 清 王鳴盛 撰 朝代: 清 版本: 乾隆四十五年(1780)王氏禮堂刻本 刊印朝代: 清 |
案曰:馬云倍差,倍二百爲四百鍰,又加四百之三分一,凡五百三十三鍰,三分鍰之一者,於倍之外又加太半,倍剕重于劓又多故也。傳云刖足日剕。但剕字說文卷四下刀部無,新附亦無。惟卷二下足部云:䠊,跀也。从足非聲。跀,斷足也。从足月聲。刀部刖字則但云絕也。然則剕當作腓,刖當作明也。伏生書傳作髕,則是今文周本紀亦作髕。據上文百鍰,周木紀從今文作百率,則知此亦今文。漢刑法志引下文剕罰之屬,亦作髕罰之屬。說文卷四下骨部云:髕,䣛耑也。从骨賓聲。孫子列傳:龎涓召孫臏。𠕎部無此字,當以骨以法刑斷其兩足。太史公自序亦云孫子臏脚,則髕是剔去其䣛耑骨,使不能行,故云斷其足也。
公羊襄二十九𥝝疏引鄭駁異義云:臯陶改臏爲剕,呂刑有剕,周攺剕爲刖。
尚書後案
| 传统分类: 经部 现代分类: 哲学 作者: 清 王鳴盛 著 朝代: 清 版本: 刊本 刊印朝代: 清 |
曰墨、曰劓,曰剕、曰宫,曰大辟,此其輕重之序。然以罰金之多少而觀之,則劓重於墨。剕重於劓,宫重於剕,其降殺之數,相較則同,惟大辟爲尤重,故其數之重於宫,比之三者之相校爲尤多也。言犯此五刑者,疑則赦之,而其赦之也,罰之而已,閱實其罪,蓋欲罪罰相當也,閱實則不至於五罰不服矣。屬者,條目也。言墨之罰雖百鍰,而其條目則千也,其下皆然。周官司刑之五刑共二
千五百,均之皆有五百,此則三千,輕者多而重者少,皆有降殺。惟剕居五刑之中,則與周官同。此蓋因一時之冝而爲之也。自穆王之後,至於晩周,皆以此爲法,故孔子引三千以爲言也。分而言則曰罰之屬,緫而言則曰刑之屬。先儒謂互見其義以相備是也。昔叔向𡮢有言曰:昔先王議事以制,不爲刑辟,懼民之有爭心也。
三山拙齋林先生尚書全解
| 传统分类: 经部 | 书类 现代分类: 哲学 作者: 南宋 林之奇 撰 朝代: 清 版本: 康熙十二年(1673)通志堂刻本 刊印朝代: 清 |
墨罰之屬千,劓罰之屬千,剕罰之屬五百,宫罰之屬三百,大辟之罰,其屬二百,五刑之屬三千。上下比罪,無僭亂辭,勿用不行。惟察惟法,其審克之。
尚書詳解
| 传统分类: 经部 | 书类 现代分类: 其他 作者: 南宋 夏僎 著 朝代: 清 版本: 武英殿活刊本 刊印朝代: 清 |
剕。呂刑:剕辟剕罰。說文無剕字。足部䠊,跀也。从足非聲。讀若匪,卽剕字。跀卽刖字。
雷刻八種
| 传统分类: 集部 | 别集类 | 清代 现代分类: 其他 作者: 清 雷浚 著 朝代: 清 版本: 光緒元年吳縣雷氏本 刊印朝代: 清 |
而當赦其剕者赦其剕而罰其罰側倍於二百銃而差
尚書今文
| 传统分类: 经部 | 书类 现代分类: 其他 作者: 清 楊鍾泰 撰 朝代: 清 版本: 刻本 刊印朝代: 清 |
剕之毋亦僅絶其末乎此劉頌之詖辭也君子奚取焉與
尚書引義
| 传统分类: 经部 | 书类 现代分类: 其他 作者: 清 王夫之 撰 朝代: 清 版本: 刻本 刊印朝代: 清 |
正義曰:釋詁云:辟,罪也。死是罪之大者,故謂死刑為大辟。經曆陳罰之鍰數,五刑之疑,各自入罰,不降相因,不合死疑入宮,宮疑入剕者,是古之制也。所以然者,以其所犯疑不能決,故使贖之。次刑非其所犯,故不得降相因。
尚書正義
| 传统分类: 经部 | 书类 现代分类: 哲学 作者: 汉 孔安國 撰、唐 孔穎達 疏 朝代: 宋 版本: 嘉業堂叢書 刊印朝代: 清 |
捐剕辟疑赦其罰位差閱實其罪宮薜疑赦其罰六百鍰閱箕
新鍥書經講義會編
| 传统分类: 经部 | 书类 现代分类: 其他 作者: 明 申時行 選、明 李鴻 編、明 伸用懋 校訂 朝代: 清 版本: 延寶02年刊本 刊印朝代: 清 |
○1璧邊也爾雅釋器釋文○丨刑墨劓剕宮也荀
經籍籑詁
| 传统分类: 经部 | 群经总义类 现代分类: 其他 作者: 清 阮元 原輯、清 船山主人 重編 朝代: 清 版本: 光緒十九年本 刊印朝代: 清 |
心若滿為無遻即剕師如衆聖
類輯姚江學脈
| 传统分类: 子部 | 儒家类 | 性理之属 现代分类: 其他 作者: 清 王曾永 撰 朝代: 清 版本: 稿本 刊印朝代: 清 |
蘇傳一人同時而犯二罪一罪應剕一罪應則劓剕不並論
書傳鹽梅
| 传统分类: 经部 | 书类 现代分类: 其他 作者: 清 黃文蓮 撰 朝代: 清 版本: 刻本 刊印朝代: 清 |
虞書言流宥五刑所謂五刑墨也劓也剕也宮也大
操齋集文部
| 传统分类: 集部 | 别集类 | 清代 现代分类: 其他 作者: 清 蔡衍鎤 撰 朝代: 清 版本: 刻本 刊印朝代: 清 |
註五刑墨劓剕宮大辟也以此聽民之獄訟旣得其情而附于法
經書性理類輯精要錄
| 传统分类: 子部 | 儒家类 | 性理之属 现代分类: 其他 作者: 清 王士陵 撰 朝代: 清 版本: 刻本 刊印朝代: 清 |
錢遭剕潦福抑揚難得捞
指月錄
| 传统分类: 子部 | 释家类 现代分类: 佛学 作者: 明 瞿汝稷 集、明 嚴澂 校 朝代: 清 版本: 康熙靈隱寺釋弘禮刻本 刊印朝代: 清 |
○癸巳御朝講。大司憲南袞、大司諫朴光榮啓前事,上命遞李俌、洪慶昌,餘皆不允。南袞曰:“臣於前日,啓以當立紀綱云,非以刑罰而立紀綱,臣意以謂,凡有罪辜而幸免者存焉,則紀綱墜矣,但不得分明言之耳。大抵人君,非不用刑,惟以刑罰,要立紀綱,非所當爲也。然聖人設墨、劓、剕、宮之刑,犯者必不之饒焉。近日所啓,犯贓而逃匿者,意謂柳涇也。聞,義禁府以死罪擬啓,而乃減死杖贖,深可寒心。犯贓者,人君不可以私恩赦之,若鼠竊之輩徒年之罪,則容或用寬典,豈可輕赦此輩乎?且逃匿不現,徑自定罪,亦乖於法,可捕犯人而定罪。”上曰:“柳涇,定罪已矣。然更考推案,可也。”
朝鮮王朝實録
| 传统分类: 史部 | 编年类 现代分类: 历史 作者: 民国 朝鮮史編修會 撰 addNames: 朝鮮實錄 朝代: 民国 版本: 朝鮮影印本 刊印朝代: 民国 |
尙書跳作剕說文刖作跀
十三經證異
| 传统分类: 经部 | 群经总义类 现代分类: 其他 作者: 清 万希槐 撰 朝代: 民国 版本: 民国十二年湖北官书局本 刊印朝代: 民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