嵗季秋,縣令佐分地計量,以原𨻯陂池定其地,以赤淤黑壚辨其色,以地及色叅定其肥瘠,分五等以定其稅。若瘠鹵不毛及溝路墳墓不成方者,不稅。其分烟析産,或典賣割移,官給契,縣置簿,皆以所方之田爲正。本其意以爲如此則賦役可平,貿易有准,奸豪無所欺隠,而吏徴牧租稅不得爲奸也。然其時方量官往往憚於䟦涉,不躬履域,驗土定色,一委之胥史,故其時有田二百畆方爲
二十𤱔者,有二頃九十六畆方爲二十七畆者,於兼併滋甚。其租稅有十三錢増至二貫有二百者,有二十七錢増至貫四百五十者,豈不痛哉!後雖以孫琳、郭諮、李椿年試行而輒沮,包拯、吕居簡、吳中復旣遣而輙罷,朱熹奏可而旋格,則以其事不便于貴人勢家,而興異論以𢳸之也。考宋熈寧農田水利法,宋神宗詔諸路各置農田水利官,遣劉彛等八人行天下相視,有陂湖隄堰可脩復者,或元無今創者,或水利爲勢豪家奪者,或地有水可田,爲地界隔閡不
得流通者,或土曠不治,可紏合興脩者,或川瀆漸湮可濬者,具圖上。
三才考略
| 传统分类: 子部 现代分类: 其他 作者: 明 荘元臣 編 朝代: 明 版本: 刊本 刊印朝代: 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