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查辦一面卽將馬文熹嚴加鎖𨯕交法靈阿解送蘢河
德壯果公年譜
| 传统分类: 子部 | 杂家类 | 杂编之属 现代分类: 其他 作者: 不详 未知 著 朝代: 不详 版本: 未知 刊印朝代: 不详 |
一、苖土𠒋徒捉挐人畜燒刦抵事宜嚴禁也。查永順一府,南隣六里紅苗,西接酉陽,北連容羙、茅崗等一十八土司,每有苗土頭目串通漢奸,以偷奪作
生涯,以尋事爲活計。或朝出暮入,坐草挐人,或刦掠牛馬,搶奪家財。及借口爲某人有仇,捉張代李,而苖頭土目利其所獲,彼此瓜分,且將所捉男女用土塞口,不令喊救。及至到寨,先打三斧,名爲打財,方用長枷𨯕鎻,坐卧不能,甚將夫妻子母折離分賣,惨苦難名。應通飭各該土司及六里苗寨各頭日,倘再有藉稱扺事,捉人挐畜,燒家刦擄者,定將該頭目從重治罪。
【乾隆】永順府志
| 传统分类: 史部 | 地理类 | 都会郡县之属 现代分类: 历史 | 地理 作者: 清 張天如 纂輯 朝代: 清 版本: 乾隆二十八年(1763)刻本 刊印朝代: 清 |
○諭內閣:已革吏目曹文元於配所偷竊盧應翔、路照潛逃回京被獲,經刑部訊明該犯在配在途,並無不法別案,仍照例擬
發新疆。惟該犯所供不足憑信,著嚴加鎖𨯕,解交陝甘總督,查案確訊,儻有別項重情,另行審擬。如無別故,即解交烏嚕木齊都統,照例枷責,嚴加管束,毋任復逃。
清實錄
| 传统分类: 史部 | 编年类 现代分类: 历史 作者: 清 溥儀 撰 addNames: 清歷朝實錄 朝代: 清 版本: 抄本 刊印朝代: 清 |
驛速奏一面將該犯鎖𨯕解京歸案質審
欽定平定教匪紀略
| 传统分类: 史部 | 纪事本末类 现代分类: 其他 作者: 清 托津 選 朝代: 清 版本: 刊本 刊印朝代: 清 |
如法鎖𨯕將年貌鎖𨯕塡註批內接遞官必按批驗明
讀例存疑
| 传统分类: 史部 | 政书类 | 法令之属 现代分类: 其他 作者: 清 薛允升 著 朝代: 清 版本: 光緒三十一年本 刊印朝代: 清 |
仍卽鎖𨯕圈禁
宣宗成皇帝聖訓
| 传统分类: 史部 | 诏令奏议类 | 诏令之属 现代分类: 其他 作者: 清 愛新覺羅·旻寧 撰 朝代: 清 版本: 刻本 刊印朝代: 清 |
脫耳然杻𨯕惟重犯乃用若婦人雖死罪例不加杻𨯕爲
福惠全書
| 传统分类: 史部 | 职官类 | 官箴之属 现代分类: 其他 作者: 清 黃六鴻 撰 朝代: 清 版本: 刻本 刊印朝代: 清 |
等逞兇擰斷鎻𨯕毆傷禁卒當經祥符縣知縣及司獄等督率
高宗純皇帝聖訓
| 传统分类: 史部 | 诏令奏议类 | 诏令之属 现代分类: 其他 作者: 清 愛新覺羅弘歷 撰 朝代: 清 版本: 刻本 刊印朝代: 清 |
設有在省翻供,往還駮審,或調原審官到省,隨同覆訉,則州縣因辦理一犯,而累月經年,奔馳羈滯,不得回任者有之。且此種匪犯,
不特於解省後恃無旁證,最易狡翻,卽其起解在途,先已難於馴伏。緣有過人膂力,扭斷鐐𨯕,攀折木籠,皆爲若輩慣技,甚至路僻徑歧之處,其匪黨暗聚多人,濳謀劫奪。若兵役力不相敵,致被殺傷,遂將要犯劫去。長解短解之官,均遭參劾留緝,而要犯終致漏網者有之。大抵地方官實心整頓者少,畏難苟安者多,以爲因挐犯而受累無窮,不如陽奉陰違,轉爲得計。卽使上司嚴行督飭,亦祗挐獲零匪塞責。其於大幫巨
股結夥多人者,轉不敢輕易下手。盜賊之所以滋熾,病根多由於此。其被賊戕殺之家,非不亟圖鳴官拏辦,而挐不到案,或到而復逃,則被其報復之害更甚,故有被賊而並不敢呈告者。
林文忠公政書
| 传统分类: 史部 | 诏令奏议类 | 奏议之属 现代分类: 其他 作者: 清 林則徐 著 朝代: 清 版本: 光緒五年長州黃氏本 刊印朝代: 清 |
拏奏交刑部鎖𨯕收禁并該酋手下十餘人亦
趙文恪公自訂年譜
| 传统分类: 史部 | 谱牒类 现代分类: 其他 作者: 清 趙光 編 朝代: 清 版本: 刻本 刊印朝代: 清 |
懐忿恨兩手帶𨯕伸出木柵摸取半截磚塊乘
續增駁案新編
| 传统分类: 史部 | 政书类 | 法令之属 现代分类: 其他 作者: 清 佚名 著 朝代: 清 版本: 刊本 刊印朝代: 清 |
上了脚鐐并手𨯕,打入牢中做罪人。𨚫説囯丈犯了皇法,被包青天審断打了說,帶進衙门,又打了皿十打,血湖狼籍,半生半死。乃国丈九位夫人闻知,𭅺忙修書本,啓奏君王。仁宗見了本章大到,爺顶冠束帶,供香接㫖了。聖㫖一道,闭封府。包公曉内中情,忙供香案耒接㫖,□拾四拜謝皇恩。看聖上唫如何説,自有主見在中心。却説聖旨下,听宣讀詔日:今有囯文曹彰犯了□,是正宫
娘的生父,雖犯王章,望看臉面,刀下苗人。欽哉!謝恩便了詔書,怒無昏君罵□声,岳丈做了違條事,還聖㫖説人情。莫說一佪曹國丈,拾相皇親活,若要丈替他身。聖㫖打發,唬殺皇帝仁宗身。正宫娘啓奏君皇萬身,這佪包拯多大胆,我今親救父親生。皇上准了娘子奏,太監宫娥隨後跟。
張氏十三娘賣花寶卷全集
| 传统分类: 集部 | 词曲类 | 宝卷之属 现代分类: 其他 作者: 清 佚名 撰 朝代: 清 版本: 郭學禮本 刊印朝代: 清 |
都來看打府縣解來的樃頭夾棍㭮子竹板麻繩𥾞索行枷坐枷足𨫜手𨯕一擔一擔的挑
第一奇書野叟曝言
| 传统分类: 子部 | 小说类 | 白话之属 现代分类: 其他 作者: 清 夏敬渠 撰 朝代: 清 版本: 光緒八年(1882)鉛印本 刊印朝代: 清 |
凡所轄地段,教養之政、詞訟之事,以及工程興作、商賈貿易,奥德們皆得舉治。上諸美亞,歳收煤酒牛羊市之稅,以爲經費。轄下巡役,謂之剖隸司漫人數多寡,視事繁簡爲衡,口糧覈派於商賈富戶。凡遇盜賊,訊問寓所,有暫押人犯之屋,亦備鎖𨯕。旣訊得實,乃致諸其公署,集奥德們、看司勒而會辦焉。設獄以禁罪犯,與官獄章程不殊。罪之大者,刑司赴其署讞定。倫敦美亞署在基拉多兒司脫利脫,有會議公堂數處,有刑司讞事堂。其外陳列古書古器及例案數百卷,任人觀覽。
有三廳列坐,爲觀書處。凡舉充奥德們,必於曾任看司勒一年以上者;舉充美亞,必於曾任奥德們七年以上。者美亞定限一年更代,賢能者或留一年,然不數數覯退位,則仍復奥德們之職。每歳十月,卽新美亞接替之期,儀仗扈從甚都。
西洋雜誌
| 传统分类: 史部 | 地理类 现代分类: 历史 | 地理 作者: 清 黎庶昌 著 朝代: 清 版本: 清光緒26年遵義黎氏刻本 刊印朝代: 清 |
永州府稟:奉督札,飭拏東安痞棍唐國華,業已先期誘獲,現發零陵羈收,飭令東安召吿,容俟差旋提審,錄供稟辦。由去此一毒,則東安無復生變之患。凡巨案旣成,屢年干戈而不能靖者,其初則一力士縛而有餘,此痞旣除,東安士民積憤爲之一舒也。第久羈獄中,仍恐其徒黨生心,致滋意外之虞。仰卽嚴𠛬審訊,一面正法,一面齎送供摺,不必拘守常例,是爲至要。永州府新田縣訓導李傳敏,首先拏獲道州謀逆首犯何賤茍,現已獲解到府,嚴行收禁,由
何賤茍就獲,甚快人心。訊明後,一面齎呈供摺,一面正法梟示,不必再行解省。昨耒陽拏獲尹安恆,批令解省,途次扭斷鐐𨯕,大呼朋類,幾乎誤事,旋在途自獘到省戮屍。此等元惡,長途恐有不測,不如就地正法爲要。
曾文正公批牘
| 传统分类: 集部 | 别集类 | 清代 现代分类: 其他 作者: 清 曾國藩 撰 朝代: 清 版本: 光緒年间傳忠书局本 刊印朝代: 清 |
濫用非刑見據英和起出鐵鎖𨯈𨯕木椿等件並將受傷之莊頭
東華續録
| 传统分类: 史部 | 编年类 现代分类: 其他 作者: 清 王先謙 編 朝代: 清 版本: 光緒十三年擷華書局鉛活字本 刊印朝代: 清 |
設有在省翻供,往還駮審,或眼原審官到省,隨同覆訊,則州縣因辦理一犯而累月經年,奔馳羈滯,不得囘任者有之。且此種匪犯,不特於解省後,恃無旁證,最易狡翻,卽其起解在途,先己難於馴伏。緣有過人膂力,扭斷𬫴𨯕,攀
折木籠,皆爲若輩慣技。甚至路僻徑歧之處,其匪黨暗聚多人,潛謀劫奪。若兵役力不相敵,致被殺傷,遂將要犯劫去。長解短解之官,均遭參劾畱緝,而要犯終致漏網者有之。大抵地方官實心整頓者少,畏難苟安者多,以爲因拏犯而受累無窮,不如陽奉隂違,轉爲得計。卽使上司嚴行督飭,亦祗拏獲零匪塞責。其於大幫巨股,結夥多人者,轉不敢輕易下手。盜賊之所以滋熾病根多由於此。其被賊戕殺之家,非不亟圖鳴官拏辦,而拏不到案,或到而復逃,則被其報復之害更甚,故有被賊
而竝不敢呈吿者。
林文忠公奏議
| 传统分类: 史部 | 诏令奏议类 | 奏议之属 现代分类: 其他 作者: 清 林則徐 著 朝代: 清 版本: 光緒年間本 刊印朝代: 清 |
一、寬宥自首强盜盜賊初亦良民,或游手好閒,不事生業,偶然被人串誘,或逞兇好勇,自恃技能,遂爾會人剽掠,圖橫財以救飢寒,甘行險而忘身命,只起於一念之差耳。上累父母,下累妻兒,事未發則膽戰心驚,出入常防擒獲;事已發則脚鐐手𨯕,屍
身莫想收埋,得財盡是賊贓,追出則絲毫無有,生子都成賊種,留來與絕滅相同。雖然自作自受,究竟可哀可矜。本都院素心最喜化惡爲善,仰體皇上好生之仁,今曉諭爾做强盜的,許悔罪自首。你們莫只做賊的膽大,到說自首,却又膽小不來。豈有你果然悔罪,反肯殺你?
正誼堂集
| 传统分类: 史部 | 诏令奏议类 | 奏议之属 现代分类: 其他 作者: 清 吳元炳 輯、清 張伯行 撰 朝代: 清 版本: 光緒五年固始吳元炳金閶節署本 刊印朝代: 清 |
於府内濫用非刑現據英和起岀鐵鎖𨯕鐐木椿等件並將受
仁宗睿皇帝聖訓
| 传统分类: 史部 | 诏令奏议类 | 诏令之属 现代分类: 其他 作者: 清 愛新覺羅·颙琰 撰 朝代: 清 版本: 刻本 刊印朝代: 清 |
其散行將該心地方官與前途未曾鎻𨯕官均
欽定大清律
| 传统分类: 史部 | 政书类 | 法令之属 现代分类: 其他 作者: 清 朱軾 纂修 朝代: 清 版本: 刻本 刊印朝代: 清 |
府將迯人許彪李時芳騐明鎖𨯕遴差的役照
撫吳疏草
| 传统分类: 史部 | 诏令奏议类 | 奏议之属 现代分类: 其他 作者: 清 韓世琦 撰 朝代: 清 版本: 刻本 刊印朝代: 清 |
錢二百司房投文掛號承廳傳事刑廳書禁司監鍊𨯕
井研縣志
| 传统分类: 史部 | 地理类 | 都会郡县之属 现代分类: 其他 作者: 清 葉桂年 著、清 吳嘉漠 著 朝代: 清 版本: 光緒二十六年本 刊印朝代: 清 |
𨯕錢四百文經刑廳筒封銀五兩正督院班上提
墊江縣志
| 传统分类: 史部 | 地理类 | 都会郡县之属 现代分类: 其他 作者: 清 謝必鏗 修、清 李柄靈 纂 朝代: 清 版本: 光緒二十六年本 刊印朝代: 清 |
伏思我疏
皇上教孝作忠,常多格外之仁,受恩最深,蒙庥更篤。不揣冒昧,仰乞洪慈。父殉難時,相隨盡節者共五十三人。内有幕友江南無錫縣生員嵇永仁、浙江會稽縣生員王龍光,江南華亭縣儒士沈天成,族叔范承譜,同臣父被逆,幽囚三載,鎖𨯕墩房,百端逼脅,以兾順從。而四人矢死不屈,同時盡遭慘害。康熙十九年,經原任撫臣楊熙疏請贈銜,部臣以生員無贈銜之例,行文閩撫酌
䘏銀兩在案。臣思嵇永仁等毫無官守之責,或從逆偷生,或營求脫死,此亦常情。乃四人一腔忠義,視死如歸,以無職之人而行有職。之節,更爲難得。杳原任廣西巡撫馬雄鎭殉難,有幕友孫成、陳文煥等冒險來歸,俱蒙議敘。生者尚爾蒙恩,死者更望加䘏。仰祈皇上特沛恩綸,予以一命之榮,得邀陪祀之典,俾忠節幽魂,生同患難,死同血食,則頑廉懦立,莫不聞風而起。
抱犢山房集
| 传统分类: 集部 | 别集类 | 清代 现代分类: 文学 | 诗词 作者: 清 嵇永仁 撰 朝代: 清 版本: 刻本 刊印朝代: 清 |
公諱𣗳芝,號𬎝田,湖南湘潭人也。其太翁諱鵬年,號滄洲,官河南河道總督,所至歴有循聲,海內稱頌,爲我朝名臣,祀之賢良,附以紀之,俾知喬梓濟羙,前後輝映也。立祠報功,正以勵人之建功也。勤懇之意,與俗下德政去思名盛而實衰者,何啻天淵之隔!姪世鼎謹識
仕宦要覽。作州縣倉庫爲重,湏自爲照理,不可輕付他人。如庫帑不可私自抑移,恐上司盤查,一時措手不及,致干叅罰。倉糓出入,稽察虚實。如發出収入,毎日登記相公一簿,自己一簿,倉房一簿,互相稽察数目。不然,恐家人管倉者及倉胥作弊。即親人亦當防閑。牢獄囚犯,三五日間,即當親到監中,周圍查㸔,病者醫之,飢者飽之,寒者衣之,汚穢處潔之,輕犯不許擅行鐐𨯕,此乃爲官一件積德事。
中州仕學編
| 传统分类: 史部 | 传记类 | 总录之属 现代分类: 历史 作者: 清 楊世達 撰 朝代: 清 版本: 乾隆十九年(1754)刻本 刊印朝代: 清 |
一、嚴禁濫收監倉犴狴之設,所以收禁重犯,非濫及無辜輕罪也。兩江虐政,不論重輕罪犯,輒擅收監,而獄吏禁卒百般凌虐,多方索詐,甚而打兇打肥名目,及劣員殘逞、勒取病呈等弊,種種惡蹟,難以罄述。今後除死罪重犯照例鎖𨯕外,其餘輕罪人犯,不許槩加桎梏。至於催科詞訟,並婦女非犯重罪,不許收禁。佐貳衙官不許
擅將人犯收寄倉舖,印官躬親督視,囚糧按時給發,夏月不時灑掃,以除瘟疫;冬月量給草茵,以免凍斃。倘有故違,仍踵前轍者,許各犯家屬奔控轅門,以憑提究。
于清端公政書
| 传统分类: 史部 | 政书类 | 通志之属 现代分类: 历史 作者: 清 于成龍 撰、清 蔡方炳 辑 朝代: 清 版本: 康熙四十六年(1707)于準刻本 刊印朝代: 清 |
刑部並不究查,將王岐等革去監生、武舉,斷令歸旗。從此一家老幼盡爲人奴,所有家産,盡爲旗棍分吞。等語。臣見其情詞慘廹,兼所控訛詐銀兩,皆有証據。隨咨刑部,將王岐、王峯等發來,與楊昌祚質審。兹據王岐供稱:監生祖代是武清縣人,曾祖王景運,有在順治年間納糧由單可驗。祖王森是監生,考受州同;父王啓元,也是監生,兄弟王峯是乙卯科武舉,王峵是壬子科武舉。當初曾
祖王景運,曾與齊公門上大人相好,仗他照看,時常送些禮物,是有的。後來公府不要禮物,每年勒要孝敬銀三百兩。岐父祖懦弱,不敢與較,每年送去,亦是有的。至雍正十三年四月裏,胡九達子向監生借銀五百兩,未曾借與。伊因索借不遂,懷恨在心。乾隆元年二月初六日,把監生同表兄張鍵搶進公府,鎻在馬圈内,脚鐐手𨯕,日夜拷打,又將鋸末燻燒,把監生鼻紅也燻出來了。
孫文定公奏疏
| 传统分类: 史部 | 诏令奏议类 | 奏议之属 现代分类: 历史 作者: 清 孫嘉淦 撰、清 孫鑄 編 朝代: 清 版本: 乾隆間孫氏敦和堂刻本 刊印朝代: 清 |
一、凡發遣人犯,酌定名數,分起解送,如案內人犯衆多至五名以上者,每五名作一起,先後解送。至起解時,務必嚴加鎻𨯕。倘解役人等受賄開放者,計賊照枉法加倍治罪。若轉解
之該地方官,因前途未曾鎖𨯕,不復行查,聼其散行,將該地方官與前途未曾鎻𨯕官均按罪犯輕重,照不加肘鎻脫逃例分别議處。如解犯於經過處所辱官詐財,生事不法者,無論滿漢官員、軍民人等,該地方官卽行覊禁,嚴審,通詳該上司核明題叅,將不法解犯卽於經過處所正法示衆。尙州縣官隱匿不報,或已申報而府道司不行揭報,督撫不行題叅者,俱交部照例分别議處。名例卷之
老小廢疾收贖凡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廢疾,犯流罪以下收贖。八十以上、十歲以下及篤疾,犯殺人應死者,議擬奏聞,取自上裁。
大清律集解附例
| 传统分类: 史部 | 政书类 | 法令之属 现代分类: 历史 作者: 清 朱軾 纂 朝代: 清 版本: 雍正武英殿刻本 刊印朝代: 清 |
確審間。詎該犯扵乾隆六年二月二十八日夜,乗禁卒人等睡熟,捵開鎻𨯕,穵洞脱迯,經蘭溪縣會同湯溪縣拿獲觧省,供出越獄後又行竊建徳縣事主胡文可家,飭發夀昌、建徳二縣,屡審不諱。查此案計賍一百五十四両零,朱烏子罪應擬絞,扵獲禁後畏罪越獄脱迯,其原犯尚非情罪重大,應照竊盗本律科㫁,将朱
烏子依律擬絞監候。等因具題。經刑部等衙門議覆:查例内:凡該斬絞之犯,事發到官,負罪潜迯被獲者,如原犯情罪重大,至秋審時無可寛緩者,改為立决。若原犯情罪尚有可原,懼罪潜迯,仍照本罪擬為監候等語。盖因原犯情罪輕重不同,是以定例分别辦理。例稱仍照本罪擬為監候者,係指原犯之罪本非重大,而一時懼罪潜逃後,並無行𥨸為匪情事,則其情尚有可原,所以罪無加重也。
駁案成編
| 传统分类: 史部 | 政书类 | 法令之属 现代分类: 历史 作者: 清 洪彬 輯 朝代: 清 版本: 乾隆刻本 刊印朝代: 清 |
得周扵地嶽𨯕河海不得周扵天舎嶽鎭
孝經集傳
| 传统分类: 经部 | 孝经类 现代分类: 哲学 作者: 明 黃道周 撰、清 鄭開極 訂 朝代: 清 版本: 康熙三十二年(1693)鄭開極刻修補印本 刊印朝代: 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