喪主之義不明於天下久矣。𥨸𡮢以禮考之,有主賔之主,有主奠之主,二者不可偏廢,亦未可混而爲一也。䘮大記云:䘮有無後,無無主。言無後不過死者絶嗣,無主則缺於賓禮,可無後,不可無主也。故凡䘮,父在父爲主,
立䘮主、主婦之名,而於䘮主下復自注曰:凡主人,謂長子,無則嫡孫承重以奉饋奠。其與賓客爲禮,則同居之尊𥅃親者爲之。此見主奠之主爲最重,而主賓之主别有人也。葢親者奉饋奠,尊者禮賓客,庻幾得立䘮主之意。今人凡
䘮皆無主,有之,或偏廢其事,或混淆其人。不知孝子哀戚,不可以見賓主者分尊,不當來奉,鄭未可廢,亦未可混也。今誠於親終之際,立家長爲之主,大小事無不禀命而行,而子若孫自奉饋奠,則喪主之義不昭然於天下哉?
茗洲吳氏家典
| 传统分类: 子部 | 儒家类 现代分类: 哲学 作者: 清 吳翟 輯、清 吳嘉默 編校 朝代: 清 版本: 雍正十三年(1735)紫陽書院刻本 刊印朝代: 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