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字词 | 𢨷 | ||||||||||||||||||||||
| 类别 | 汉语字词典 | ||||||||||||||||||||||
| 释义 | 𢨷 U+22a37 字形信息Unicode: U+22a37 结构: ⿸戶且 笔画: 9 部首: 户、一 词典解释𢨷 suǒ 同“所”。 所,古作𢨷。 《集韵·上语》 璋知印𢨷在,乃持鴆酒一巵獻猛。 《赤雅·赵臣庙》 康熙字典𢨷【卯集中】【户字部】 【集韻】所,古作𢨷。註詳四畫。 《康熙字典》 所【卯集中】【户字部】 【唐韻】疏舉切【集韻】【韻會】爽阻切,𠀤數上聲。【說文】伐木聲也。从斤,戶聲。 又處所。【詩·鄭風】獻于公所 又【商頌】及爾斯所。 又【漢制】車駕所在曰行在所。【蔡邕·獨斷】天子以四海爲家,故所在曰行在所。 又【關西方言】致力于一事爲所。所謂絕利一源也。【書·無逸】君子所其無逸 又【召誥】王敬作所。 又語辭。【論語】視其所以,觀其所由。 又誓辭。【論語】予所否者。【左傳·僖二十四年】所不與舅氏同心者。 又指物之辭。【禮·檀弓】其高可隱也。【註】謂高四尺所。【前漢·疏廣傳】問金餘尙有幾所。【註】幾所,猶幾許也。【張良傳】父去里所復還。【註】里所,猶里許也。 又姓。漢武帝時諫議大夫所忠。 又叶襄里切,音徙。【班固·西都賦】繚以宮牆,四百餘里。離宮別館,三十六所。 《康熙字典》 说文解字注所 伐木聲也。伐木聲、乃此字本義。用爲處所者、叚借爲処字也。若王所、行在所之類是也。用爲分别之䛐者、又从処所之義引申之。若予所否者、所不與舅氏同心者之類是也。皆於本義無涉。是眞叚借矣。从斤。戶聲。疏與切。五部。詩曰。伐木所所。小雅伐木文。首章伐木丁丁傳曰。丁丁、伐木聲。次章伐木許許傳曰。許許、柿皃。此許許作所所者、聲相似。不用柿皃之說、用伐木聲之說者、葢許以毛爲君亦參用三家也。今按丁丁者、斧斤聲。所所、則鋸聲也。 《说文解字注》 在古籍中的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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