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起還宫塩,毎引貳百觔為一袋,带耗五觔,經過批驗所,依數掣摯秤盤,但有夾带餘塩者,同私塩法。若客塩越過批一驗所,不經掣摯開防者,杖九拾,押回盤騐鿭掣摯,謂随手掣取塩袋而摯其輕
重若干。盤騐則盡盤其塩而騐之,與掣摯互相備矣凡客商販賣官塩,不許塩引相離,違者同私塩法。其賣塩了畢拾日之内,不繳退引者,笞四拾。若若将舊引影射塩貨者,同私塩法。凢起運官塩,并竈戸運塩上倉,私带軍噐,及不用官船運者,同私塩法。凡客商将官塩摻和沙土貨賣者,杖八十。凡将有引官塩,不拘於該行塩地面𤼵賣,
轉於别境地界貨賣者,杖一百。知而食者,杖六十。不知者不坐,其塩入官。條例一、各邊召商上納糧草,若内外勢要官豪家人開立詭名,占窩轉賣取利,俱問𤼵邉衞,礙勢豪叅究治罪。
福建鹺政全書
| 传统分类: 史部 | 政书类 | 邦计之属 现代分类: 其他 作者: 明 周昌晉 撰 朝代: 明 版本: 刻本 刊印朝代: 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