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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汉语字词典
释义
U+907a

字形信息

Unicode: U+907a
结构: ⿺辶貴
笔画: 15
部首:
拼音: yí、wèi、suí
注音: ㄧˊ、ㄨㄟˋ、ㄙㄨㄟˊ

词典解释

suí
通“隨”。谦虚;顺从。
莫肯下遺,式居婁驕。
《诗·小雅·角弓》
遺讀曰隨。
郑玄笺
按隨,順從也。“莫肯下遺”,言不肯謙下以從也。
高亨注
wèi
给予;馈赠。
寧王遺我大寶󰍍,紹天明即命。
《书·大诰》
高麗所得賜予,若不分遺契丹,則契丹安肯聽其來貢。
《论高丽买书利害札子》
一截遗欧,一截赠美,一截还东国。太平世界,寰球同此凉热。
《念奴娇·昆仑》词
送交。
成王未知周公之志,公乃爲詩以遺王。
《诗·豳风·鸱鸮序》
趙飛鷰爲皇后,其女弟在昭陽殿遺飛鷰書。
《西京杂记》卷一
表然其言,先遺人以書遺譚。
《三国演义》第三三回
交付。
王事敦我,政事一埤遺我。
《诗·邶风·北门》
遺,加也。
毛传
送行。
强國之民,父遺其子,兄遺其弟,妻遺其夫。皆曰:“不得,無返!”
《商君书·画策》
《廣雅》: 遺,送也。
朱师辙解诂
通“匱”。匮乏。
衆人皆有餘,而我獨若遺。
《老子》
遺借作匱,不足之意。《禮記·祭义》:“而窮老不遺。”《釋文》:“遺本作匱”是其證。
高亨正诂引奚侗曰
通“逶”。参见“遺蛇”“遺遺”。
遗失;丢失。
黄帝遊乎赤水之北,登乎崑崙之丘而南望,還歸,遺其玄珠。
《庄子·天地》
猶客之乘舟,中流遺其劍,遽契其舟桅,暮薄而求之,其不知物類亦甚矣。
《淮南子·说林》
一日早晨,行至陳留地方,偶然去坑厠出恭,見坑板上遺下個青布搭膊。
《警世通言·吕大郎还金完骨肉》
只是儒教可惜失傳已久,漢儒拘守章句,反遺大旨。
《老残游记》第九回
遗漏。
上收而養之,材而事之,官施而衣食之,兼覆無遺。
《荀子·王制》
鄠縣令崔發繫獄,遇赦不原。張仲方訟之曰:“鴻恩將布於天下,而不行御前;霈澤始被於昆虫,而獨遺崔發。”
《新唐书辨中》
家科户斂入囊橐,按籍徵收無一遺。
《捕蝗谣》
他把这篇关系到我们的党和国家的百年大计的政府工作报告,一字不遗地从头到尾朗读了下去。
《晚晴集·永远活在我们心中的周总理》
指失物。
風俗之美,男女自不取於涂,而百姓羞拾遺。
《荀子·正论》
其有路得遺,皆推尋其主。
《后汉书·循吏传·刘矩》
拾代如遺,偃齊猶草。
《汉高祖功臣颂》
其令禮官勸學,講議洽聞,舉遺興禮,以爲天下先。
《汉书·武帝纪》
舉遺逸之文而興禮學。
颜师古注
缺漏;失误。
古之天子其重言如此,故言無遺者。
《吕氏春秋·重言》
遺,失也。
高诱注
今雖廟算無遺,而士未精習。
《宋书·何偃传》
古人不虧小節,故能全大功;不遺細行,故能成大德。
《典故纪闻》卷三
遗弃;舍弃。
君子篤于親,則民興於仁;故舊不遺,則民不偷。
《论语·泰伯》
未有義而後其君,仁而遺其親者也。
《求通亲亲表》
萬慮皆可遺,愛山情不易。
《苕溪草堂四十三韵》
讀古人詞貴取其精華,遺其糟粕。
《白雨斋词话》卷八
遗忘。
鄭人有薪於野者,遇駭鹿,御而擊之,斃之。恐人之見之也,遽而藏諸隍中,覆之以蕉,不勝其喜。俄而遺其所藏之處,遂以爲夢焉。
《列子·周穆王》
志其肝膽,遺其耳目。
《庄子·大宗师》
既知形質虚假,無可欣愛,故能内則志於臟腑,外則忘其根竅故也。
成玄英疏
愛客不告疲,飲讌遺景刻。
《拟魏太子邺中集诗·陈琳》
我向聞其人,而遺其人之名,先生猶憶得否?
《广阳杂记》卷三
遗留。
臣聞聖王公之先封者,遺後之人法,使無陷於惡。
《国语·鲁语上》
太僕見馬遺財足,餘皆以給傳置。
《史记·孝文本纪》
遺猶留也。
司马贞索隐
剩余;未尽。
周餘黎民,靡有孑遺。
《诗·大雅·云汉》
無有孑遺,乃是悉盡之言。
孔颖达疏
指前代遗留的风气、风格等。
盧、駱、王、楊,號稱四傑,詞旨華靡,固沿陳隋之遺,翩翩意象,老境超然勝之。
《艺苑卮言》卷四
离开;脱离。参见“遺世”。
堕,落下;下垂。
桃花遺古岸,金澗流春水。
《留别武陵袁丞》诗
憶昔四女下天來,遺鬟墮髢根龎鴻。
《青罗山房歌寄宋景濂》
专指死人留下的。
但不幸的事,还毫不容情接踵的逼来,第二年他妻子便在难产中遗下一个女孩死了。
《梦珂》一
指帝王临终遗命。
張昭受遺輔佐,功勳克舉。
《三国志·吴志·张昭顾雍等传论》
及聖體不預,穆卜無吉,召臣等四人,同升御牀,顧命領遺,委以家國。
《宋书·谢晦传》
迨今上沖年,張江陵以受遺當阿衡之任。
《野获编·内阁三·阁部重轻》
谓排泄大小便或精液。
先是,朔嘗醉入殿中,小遺殿上,劾不敬。
《汉书·东方朔传》
至于溺之爲數,一日不知凡幾,若不擇地而遺,則浄土皆成糞壤。
《闲情偶寄·居室·房舍》
金剛鑽形如鼠糞,色青黑如鐵石,産西域諸國,在鷙鳥海東青所遺糞中。
《香祖笔记》卷一
指便溺。
周右拾遺李良弼自矜脣頰,好談玄理,請使北蕃説骨篤禄。匈奴以木盤盛糞飼之,臨以白刃。弼懼,食一盤並盡,乃放還。人譏之曰:“李拾遺,能拾突厥之遺。”
《朝野佥载》卷四
俄見犬自廁出,因思嚮食犬食,必雜遺其中。
《新世说·捷悟》
废止。
荆莊王好周遊田獵,馳騁弋射,歡樂無遺。
《吕氏春秋·情欲》
遺,廢。
高诱注

康熙字典

【酉集下】【辵字部】
【唐韻】以追切【集韻】【韻會】夷隹切,𠀤音夷。【說文】亡也。【易·泰卦】不遐遺。【註】用心弘大,無所遺棄也。【詩·小雅】棄予如遺。【註】言忘去不復存省也。【周禮·秋官·司刺】三曰遺忘。
【正韻】失也。【前漢·賈誼傳】功不遺矣。【後漢·桓榮傳】慮無遺計。
【集韻】餘也。【禮·樂記】有遺音者矣。【註】有不盡之音。【屈原·離騷】依彭咸之遺則。【註】遺,餘也。
又留也。【書·大誥】寧王遺我大寶龜。【左傳·昭十九年】古之遺愛也。
【字彙補】便旋也。【前漢·東方朔傳】小遺殿上。【南史·謝幾卿傳】小遺沾令史。【註】卽俗言小便也。
【正字通】遺遺,與委蛇通。【戰國策】出遺遺之門。【註】言其路逶迤也。【管子·樞言篇】遺遺乎若有從治。
又姓。魯費宰南遺之後。
【廣韻】【集韻】【韻會】𠀤以醉切,遺去聲。投贈也,餽也。【周禮·地官·遺人註】以物有所餽遺也。【左傳·隱元年】請以遺之。
【玉篇】余恚切【正韻】于位切,𠀤音𧸽
【集韻】徐醉切,音遂。盈之切,音怡。愈水切,音唯。義𠀤同。
【集韻】【韻會】旬爲切【等韻】似爲切。𠀤與隨同。謙以下人也。【詩·小雅】莫肯下遺。【註】遺,音隨。
《康熙字典》

说文解字注

亡也。廣韵。失也。贈也。加也。按皆遺?引伸之義也。从辵。貴聲。以追切。十五部
《说文解字注》

在古籍中的用法

  1. 贈遺
    太平御覽
    传统分类: 子部 | 类书类
    现代分类: 其他
    作者: 北宋 李昉 著
    朝代: 北宋
    版本: 四部叢刊中華學藝社借照日本帝室圖書寮京都
    刊印朝代: 民国
  2. 遺諫
    册府元龜
    传统分类: 子部 | 类书类
    现代分类: 其他
    作者: 宋 王欽若 撰、宋 楊億 撰
    朝代:
    版本: 四庫全書本
    刊印朝代:
  3. 遺之為遺,
    通志
    传统分类: 史部 | 别史类
    现代分类: 历史
    作者: 宋 鄭樵 撰
    朝代:
    版本: 四庫全書本
    刊印朝代:
  4. 贈遺
    太平御覽
    传统分类: 子部 | 类书类
    现代分类: 其他
    作者: 宋 李昉 撰
    朝代:
    版本: 四庫全書本
    刊印朝代:
  5. 遺聖
    宋史
    传统分类: 史部 | 正史类
    现代分类: 历史
    作者: 元 托克托(脫脫)等 撰、清 林蒲封等 考證
    朝代:
    版本: 四庫全書本
    刊印朝代:
  6. ○辛卯,賜慶懷王邃𡓱母孟氏并所遺宮眷米歲二百石。
    明實錄
    传统分类: 史部 | 编年类
    现代分类: 历史
    作者: 明 胡廣 撰、明 張居正 撰、明 溫體仁 撰
    朝代:
    版本: 抄本
    刊印朝代:
  7. 遺表
    文章辨體彙選
    传统分类: 集部 | 总集类
    现代分类: 文学
    作者: 明 賀復徵 編
    朝代:
    版本: 四庫全書本
    刊印朝代:
  8. 拾遺三:
    石倉歷代詩選
    传统分类: 集部 | 总集类
    现代分类: 文学
    作者: 明 曹學佺
    朝代:
    版本: 四庫全書本
    刊印朝代:
  9. 五議遺滯,曰:
    歷代名臣奏議
    传统分类: 史部 | 诏令奏议类 | 奏议之属
    现代分类: 历史
    作者: 明 楊士奇 編、明 黃淮 編
    朝代:
    版本: 四庫全書本
    刊印朝代:
  10. 養虎自遺齧,遺恨在英王。
    弇州四部稿
    传统分类: 集部 | 别集类 | 明洪武至崇祯
    现代分类: 文学 | 诗词
    作者: 明 王世貞 撰
    朝代:
    版本: 四庫全書本
    刊印朝代:
  11. 遺金一餅遺金不取
    新編古今事文類聚
    传统分类: 子部 | 类书类
    现代分类: 其他
    作者: 南宋 祝穆 編、元 富大用 編
    朝代:
    版本: 内府刻本
    刊印朝代:
  12. 以恩意遺之乎民日往遺之耳茂日遺之而受何故言
    函史
    传统分类: 史部 | 别史类
    现代分类: 其他
    作者: 明 鄭元錫 著
    朝代:
    版本: 刊本
    刊印朝代:
  13. 遺表
    西江志
    传统分类: 史部 | 地理类 | 都会郡县之属
    现代分类: 历史 | 地理
    作者: 清 查愼行 纂、清 白潢 修
    朝代:
    版本: 康熙五十九年刻本
    刊印朝代:
  14. 題遺廖生
    江西通志
    传统分类: 史部 | 地理类 | 都会郡县之属
    现代分类: 历史 | 地理
    作者: 清 陶成 纂修、清 高其倬 總裁、清 謝旻 總裁
    朝代:
    版本: 雍正十年刻本
    刊印朝代:
  15. 摭古遺文二卷補遺一卷
    四庫全書總目
    传统分类: 经部 | 书类
    现代分类: 哲学
    作者: 清 纪昀 撰
    addNames: 四庫全書總目提要、四庫提要、欽定四庫全書總目提要
    朝代:
    版本: 武英殿本
    刊印朝代:
  16. 遺訓,恭鐫諸
    清實錄
    传统分类: 史部 | 编年类
    现代分类: 历史
    作者: 清 溥儀 撰
    addNames: 清歷朝實錄
    朝代:
    版本: 抄本
    刊印朝代:
  17. 遺表
    全唐文
    传统分类: 集部 | 总集类
    现代分类: 文学
    作者: 清 董诰 辑
    addNames: 欽定全唐文
    朝代:
    版本: 嘉慶十九年武英殿刊本
    刊印朝代:
  18. 摭古遺文二卷補遺一卷
    四庫全書總目(粵本)
    传统分类: 史部 | 目录类 | 经籍之属
    现代分类: 历史
    作者: 清 紀昀 撰
    addNames: 四庫全書總目提要提要、欽定四庫全書、四庫提要
    朝代:
    版本: 同治七年廣東書局
    刊印朝代:
  19. 直遺愛
    御定淵鑑類函
    传统分类: 子部 | 类书类
    现代分类: 其他
    作者: 清 張英 纂、清 王士禛 纂
    朝代:
    版本: 四庫全書本
    刊印朝代:
  20. 家有遺書,鄉有遺塾。
    [雍正]山西通志
    传统分类: 史部 | 地理类 | 都会郡县之属
    现代分类: 历史 | 地理
    作者: 清 覺羅石麟等 修、清 儲大文等 纂
    朝代:
    版本: 四庫全書本
    刊印朝代:
  21. 摭古遺文,二卷,補遺,一卷,
    钦定續通志
    传统分类: 史部 | 别史类
    现代分类: 历史
    作者: 清 嵇璜 纂修、清 曹仁虎等 纂修
    朝代:
    版本: 四庫全書本
    刊印朝代:
  22. 主與遺愛反狀遺愛伏誅主賜死遺直以先勳免貶銅
    讀史碎金
    传统分类: 史部 | 史评类
    现代分类: 其他
    作者: 清 胡文炳 著
    朝代:
    版本: 光緒元年蘭石齋本
    刊印朝代:
  23. 有所亡曰遺;有所與曰遺。
    六藝之一錄
    传统分类: 子部 | 艺术类 | 书画之属
    现代分类: 艺术
    作者: 清 倪濤 撰
    朝代:
    版本: 四庫全書本
    刊印朝代:
  24. 遺書滿家,
    明文海
    传统分类: 集部 | 总集类
    现代分类: 文学
    作者: 清 黃宗羲 編
    朝代:
    版本: 四庫全書本
    刊印朝代:
  25. 憫其饑遺以食不食次曰復遺之則所遺固在也勸之食且問
    陝西通志
    传统分类: 史部 | 地理类 | 总志之属
    现代分类: 历史 | 地理
    作者: 清 刘于义 著
    朝代:
    版本: 清雍正13年刻本
    刊印朝代:
  26. 以遺子孫龎公曰世人皆遺之以危今獨遺之以安雖所遺不
    新編古今事文類聚
    传统分类: 子部 | 类书类
    现代分类: 其他
    作者: 南宋 祝穆 編、元 富大用 編
    朝代:
    版本: 萬曆三十二年(1604)金陵書林唐富春德壽堂刻清印本
    刊印朝代:
  27. 功臣遺
    御選宋金元明四朝詩
    传统分类: 集部 | 总集类
    现代分类: 文学
    作者: 清 張豫章等 輯
    朝代:
    版本: 四庫全書本
    刊印朝代:
  28. 露臺遺基賦
    御定歷代賦彙
    传统分类: 集部 | 总集类
    现代分类: 文学
    作者: 清 陳元龍 編
    朝代:
    版本: 四庫全書本
    刊印朝代:
  29. 太史遺風不可尋,祇饒遺墨重千金。
    [雍正]江西通志
    传统分类: 史部 | 地理类 | 都会郡县之属
    现代分类: 历史 | 地理
    作者: 清 謝旻等 修、清 陶成 纂、清 惲鶴生等 纂
    朝代:
    版本: 四庫全書本
    刊印朝代:
  30. ○傳于政院曰:“遺棄兒事,因大臣之啓,欲依《大明律》爲之,更思之,則遺棄兒之法已立,不可更立遺棄兒之法。若遺失者,托言遺棄,則在所難辨,亦不可爲險年,姑立此法。其言于大臣。”
    朝鮮王朝實録
    传统分类: 史部 | 编年类
    现代分类: 历史
    作者: 民国 朝鮮史編修會 撰
    addNames: 朝鮮實錄
    朝代: 民国
    版本: 朝鮮影印本
    刊印朝代: 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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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7 11:4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