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贖罪免。
册府元龜
| 传统分类: 子部 | 类书类 现代分类: 其他 作者: 宋 王欽若 撰、宋 楊億 撰 朝代: 清 版本: 四庫全書本 刊印朝代: 清 |
其贖杖刑五:
通志
| 传统分类: 史部 | 别史类 现代分类: 历史 作者: 宋 鄭樵 撰 朝代: 清 版本: 四庫全書本 刊印朝代: 清 |
一、衆人共犯一事,合贖,富貧不均者,不贖。內有物力願與衆人納罰錢者,即皆聽贖。造意人不以貧富,不贖。
續資治通鑑長編
| 传统分类: 史部 | 编年类 现代分类: 历史 作者: 宋 李燾 撰 朝代: 清 版本: 四庫全書本 刊印朝代: 清 |
○己未,四川泥溪土官醫學正科田璣盜官藏絲鈔,援永樂、宣德時邊夷有犯聽贖馬例求贖。上以土夷不諳國憲,許之。
明實錄
| 传统分类: 史部 | 编年类 现代分类: 历史 作者: 明 胡廣 撰、明 張居正 撰、明 溫體仁 撰 朝代: 明 版本: 抄本 刊印朝代: 明 |
銀贖罪免其決杖收贖者贖餘罪也贖罪者贖
王儀部先生箋釋
| 传统分类: 史部 | 政书类 | 法令之属 现代分类: 其他 作者: 明 王肯堂 原釋 朝代: 明 版本: 刻本 刊印朝代: 明 |
贖從之
國朝典匯
| 传统分类: 史部 | 政书类 | 通志之属 现代分类: 其他 作者: 明 徐學聚 編纂 朝代: 明 版本: 刻本 刊印朝代: 明 |
如犯杖六十、徒一年,一月之後老疾,合計全贖鈔十二貫,除已杖六十,准三貫六百文,剩徒一年,應八貫四百文計算。每徒一月,贖鈔七百文,已役一月,准贖七百文外,未贖十一月,應收贖七貫七百文,餘倣此。老幼廢疾收贖,惟雜犯五年仍科之。蓋在明初,卽眞犯死罪,不可以徒論也。其誣告例,告二事以上,輕實重虚,或告一事,誣輕爲重者,已論決全抵剩罪,未論決笞杖收贖。徒流杖一百,餘罪亦聽收贖。如告人笞三十,内止一十實已決,全抵,剩二十之罪未決,收贖一貫二百文。如告人杖六十,内止二十實已決,全抵,剩四十之罪未決,收贖二貫四百文。如告人杖六十、徒一年,内止杖五十實已決,全抵,剩杖一十、徒一年之罪未決,徒一年折杖六十,倂杖共
七十,收贖四貫二百文。
明史
| 传统分类: 史部 | 正史类 现代分类: 历史 作者: 清 张廷玉等 著 朝代: 清 版本: 百衲本 刊印朝代: 民国 |
○刑部遵諭議折贖例:杖一百者應贖銀三十五兩,九十者贖銀三十一兩二錢五分;八十者贖銀二十七兩五錢;七十者贖銀二十三兩七錢五分,六十者贖銀二十兩,永著為例。疏入,從之。
清實錄
| 传统分类: 史部 | 编年类 现代分类: 历史 作者: 清 溥儀 撰 addNames: 清歷朝實錄 朝代: 清 版本: 抄本 刊印朝代: 清 |
集解贖罪是照例贖其罪其贖重收贖是依律贖其
讀例存疑
| 传统分类: 史部 | 政书类 | 法令之属 现代分类: 其他 作者: 清 薛允升 著 朝代: 清 版本: 光緒三十一年本 刊印朝代: 清 |
准贖之理是外省督撫竟可虛擬罪名飭司擬贖自行完結不必
東華續録
| 传统分类: 史部 | 编年类 现代分类: 其他 作者: 清 王先謙 編 朝代: 清 版本: 光緒十三年擷華書局本 刊印朝代: 清 |
爲本故律贖者曰收贖律鈔納贖者曰贖罪例鈔永樂
明史
| 传统分类: 史部 | 正史类 现代分类: 其他 作者: 清 高宗 钦定、清 張廷玉 撰 朝代: 清 版本: 光绪二十九年五洲同文书局本 刊印朝代: 清 |
生在爾國客旅之宗族鬻後當贖之其本族當有人贖之或叔伯贖之或叔伯之子贖之或宗族
舊新約聖經
| 传统分类: 子部 | 诸教类 现代分类: 其他 作者: 清 施約瑟 譯 朝代: 清 版本: 光緒二十八年(1902)上海大美國聖經會鉛印本 刊印朝代: 清 |
癸亥,定納馬贖罪例。
国榷
| 传统分类: 史部 | 编年类 现代分类: 历史 作者: 明 谈迁 撰 朝代: 清 版本: 抄本 刊印朝代: 清 |
罪贖項下濟給後民間罪贖于順治十八年三
撫吳疏草
| 传统分类: 史部 | 诏令奏议类 | 奏议之属 现代分类: 其他 作者: 清 韓世琦 撰 朝代: 清 版本: 刻本 刊印朝代: 清 |
贖罪之法,明初嘗納銅,成化間嘗納馬,後皆不行,不具載。惟納鈔、納錢、納銀常並行焉。而以初制納鈔
為本,故律贖者曰收贖律鈔,納贖者日贖罪例鈔。
明史
| 传统分类: 史部 | 正史类 现代分类: 历史 作者: 清 張廷玉 撰、清 嚴福 考證 朝代: 清 版本: 四庫全書本 刊印朝代: 清 |
贖罪
新舊約聖經
| 传统分类: 子部 | 诸教类 现代分类: 其他 作者: 清 佚名 譯 朝代: 清 版本: 光緒二十九年(1903)上海大美國聖經會鉛印本 刊印朝代: 清 |
贖
新舊約全書
| 传统分类: 子部 | 诸教类 现代分类: 其他 作者: 清 佚名 著 朝代: 清 版本: 光緖25 (1899)年本 刊印朝代: 清 |
的决枷罪收贖追出贖銀與所得王文哲耳環
駁案彙編
| 传统分类: 史部 | 政书类 | 法令之属 现代分类: 其他 作者: 清 全士潮 輯 朝代: 清 版本: 刻本 刊印朝代: 清 |
力贖罪一摺軍臺廢員向無收贖之例浦國仁仍著不准收贖
宣宗成皇帝聖訓
| 传统分类: 史部 | 诏令奏议类 | 诏令之属 现代分类: 其他 作者: 清 愛新覺羅·旻寧 撰 朝代: 清 版本: 刻本 刊印朝代: 清 |
講財多人卻不能贖自己弟兄也不能爲他奉贖價與上帝贖他生命的價値極貴永不見成不
新舊約全書
| 传统分类: 子部 | 诸教类 现代分类: 其他 作者: 清 佚名 譯 朝代: 清 版本: 光緒二十五年(1899)聖書公會鉛印本 刊印朝代: 清 |
効力贖罪
仁宗睿皇帝聖訓
| 传统分类: 史部 | 诏令奏议类 | 诏令之属 现代分类: 其他 作者: 清 愛新覺羅·颙琰 撰 朝代: 清 版本: 刻本 刊印朝代: 清 |
不實贖徒還役帝舊召狀皆卜疏引罪奪俸有差珪贖
讀史碎金
| 传统分类: 史部 | 史评类 现代分类: 其他 作者: 清 胡文炳 著 朝代: 清 版本: 光緒元年蘭石齋本 刊印朝代: 清 |
百依律收贖作決收贖寧家
大清律集解附例
| 传统分类: 史部 | 政书类 | 法令之属 现代分类: 历史 作者: 清 沈之奇 撰 朝代: 清 版本: 康熙五十四年(1715)刻本 刊印朝代: 清 |
先後互異。其法初嘗納銅,又嘗納馬,後皆不行,惟納鈔、納錢、納銀嘗並行焉,而以初制納鈔為本,故律贖者,曰收贖律鈔,納贖者,曰贖罪例鈔。
钦定續通志
| 传统分类: 史部 | 别史类 现代分类: 历史 作者: 清 嵇璜 纂修、清 曹仁虎等 纂修 朝代: 清 版本: 四庫全書本 刊印朝代: 清 |
贖以色列人脫離一切患難
舊約全書
| 传统分类: 子部 | 诸教类 现代分类: 其他 作者: 清 施約瑟 譯 朝代: 清 版本: 同治十三年(1874)京都美華書院鉛印本 刊印朝代: 清 |
○奴婢推刷色啓:“各司奴婢贖身者贖身後,其所贖奴婢,旋卽逃亡,是必姦惡之徒,旣免賤役,卽還招引。今後所贖奴婢逃亡者,贖身本主生存則卽令充立。”從之。
朝鮮王朝實録
| 传统分类: 史部 | 编年类 现代分类: 历史 作者: 民国 朝鮮史編修會 撰 addNames: 朝鮮實錄 朝代: 民国 版本: 朝鮮影印本 刊印朝代: 民国 |
生在爾國客旅之宗族鬻後當贖之其本族當有人贖之或叔伯贖之或叔伯之子贖之或宗族
舊新約聖經
| 传统分类: 子部 | 诸教类 现代分类: 其他 作者: 清 施約瑟 譯 朝代: 民国 版本: 1913年本 刊印朝代: 民国 |
贖刑有三:一曰納贖,無力照律決配,有力照例納贖。二曰收贖,老幼廢疾、天文生及婦人折杖,照律收贖。三曰贖罪,官員正妻及例難的決,並婦人有力者,照例贖罪。收贖名曰律贖,原本《唐律》收贖。贖罪名爲例贖,則明代所創行。順治修律,五刑不列贖銀數目。雍正三年,始將《明律》《贖圖》內應贖銀數斟酌修改,定爲《納贖諸例圖》。然自康熙《現行例》定有承問官濫准納贖交部議處之條,而前明納贖及贖罪諸舊例又節經删改,故律贖俱照舊援用,而例贖則多成具文。
清史稿
| 传统分类: 史部 | 正史类 现代分类: 历史 作者: 民国 趙爾巽 撰 朝代: 民国 版本: 關外二次本 刊印朝代: 民国 |
富人莫俾多,窮人莫俾少,獨愛半錢銀來抽。俾耶和華贖汝等嘅命。汝就愛檢以色列人嘅贖命銀,用來起會幕。俾以色列人在耶和華面前,好來記念贖其命嘅事。
新舊約全書
| 传统分类: 子部 | 诸教类 现代分类: 其他 作者: 清 佚名 輯 朝代: 民国 版本: 1931年本 刊印朝代: 民国 |
贖我們
新舊約全書
| 传统分类: 子部 | 诸教类 现代分类: 其他 作者: 民国 佚名 譯 朝代: 民国 版本: 1920年本 刊印朝代: 民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