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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汉语字词典
释义
U+7f6a

字形信息

Unicode: U+7f6a
结构: ⿱罒非
笔画: 13
部首: 罒、非
拼音: zuì、zui
注音: ㄗㄨㄟˋ、ㄗㄨㄟ

词典解释

zuì
捕鱼竹网。泛指罗网。
豈不懷歸,畏此罪罟。
《诗·小雅·小明》
《説文》: 罪,捕魚竹网;罟,网也。秦始以罪易辠。維此詩罪罟二字平列,猶云網罟。與下章“畏此譴怒”“畏此反覆”語同。
马瑞辰通释
若參者可謂無所縣其罪乎?
《庄子·寓言》
通以今語,猶云無所絓其罔。以利禄爲纓紼,或言罔羅,斯本恒語。
《三与黄侃书》
罪愆;犯法的行为。
雷雨作,解,君子以赦過宥罪。
《易·解》
罪謂故犯。
孔颖达疏
雖在縲絏之中,非其罪也。
《论语·公冶长》
無功不賞,無罪不罰。
《荀子·王制》
彭越、張敖,南面稱孤,繫獄抵罪。
《报任安书》
臣罪當誅兮,天王聖明。
《琴操》诗之五
罪人。
乃惟四方之多罪逋逃是崇是長。
《书·牧誓》
言紂棄其賢臣而尊長逃亡罪人信用之。
孔传
漢罪流禦,秦餘徒㡂。
《文选·左思〈魏都赋〉》
秦漢遷流罪人於南方,以禦魑魅。
刘良注
吾見彊弩長戟,誅罪安民,以取公侯者有矣。
《颜氏家训·勉学》
过错;过失。
不替孟明,孤之過也。大夫何罪?且吾不以一眚掩大德。
《左传·僖公三十三年》
公曰:“若是,孤之罪也。”
《晏子春秋·谏上二》
夫不知者,非其人之罪也。
《送浮屠文畅师序》
秦政如是,然而卒亡其國者,非法之罪也。
《秦政记》
惩罚;治罪。
流共工于幽州,放驩兜于崇山,竄三苗于三危,殛鯀于羽山: 四罪而天下咸服。
《书·舜典》
乃勸種麥,無或失時,行罪無疑。
《吕氏春秋·仲秋》
罪,罰也。
高诱注
審可罪也,當即刑之;當可恕也,當諭而遣之。
《五经辩惑》
〔郭仲翔〕兩脚被釘處,常流膿血,分明是地獄受罪一般。
《古今小说·吴保安弃家赎友》
爲今之計,非罪二臣,無以謝天下而息衆議。
《辛亥革命·武昌起义清方档案》
归罪;责备。
王無罪歲,斯天下之民至焉。
《孟子·梁惠王上》
其不知言而罪我者,吾不有也。
《答吴武陵论非国语书》
漢唐之法駁雜而疎略,得賢主則治,不得其人即亂而亡,故其弊在乎法不足周事,而不可專罪守法之非人。
《深虑论四》
祸殃。
臣之兄嘗讀故記曰:“殺隨兕者不出三月。”是以臣之兄驚懼而争之,故伏其罪而死。
《吕氏春秋·至忠》
罪,殃也。
高诱注
〔王襲之〕夜忽夢鵝口銜一卷書,可十許紙,取看,皆説罪福之事。
《宣验记》
这岂不自作的孽,自招的罪。
《李白之死》
歉意。
他站起来向客人告了罪,叫何科长跟着他一道走出去了。
《雪》第九章

康熙字典

【未集中】【网字部】
【廣韻】徂賄切【集韻】粗賄切,𠀤音㠑。【說文】捕魚竹罔。【易·解卦】君子以赦過宥罪。【書·大禹謨】罪疑惟輕。
《康熙字典》

说文解字注

捕魚竹网。竹字葢衍。小徐無竹网二字。从网。非聲。聲字舊缺。今補。本形聲之字。始皇改爲會意字也。徂賄切。十五部秦㠯爲辠字。文字音義云。始皇以辠字似皇。乃改爲罪。按經典多出秦後。故皆作罪。罪之本義少見於竹帛。小雅。畏此罪?。大雅。天降罪?。亦辠?也。
《说文解字注》

在古籍中的用法

  1. 宫罪五百,刖罪五千,殺罪五。
    册府元龜
    传统分类: 子部 | 类书类
    现代分类: 其他
    作者: 宋 王欽若 撰、宋 楊億 撰
    朝代:
    版本: 四庫全書本
    刊印朝代:
  2. 律因罪人以致罪,罪人遇恩者,準罪人原法。議曰:因罪人致罪,謂保證不實之類。洪州官吏因推罪人以致失出之罪,自合從原。縁法寺斷例,官司出入人罪,不用因罪人以致罪之法。乞自今官司失出,許用此法。審刑院、大理寺以謂失入人罪,即是官司誤致罪於
    人,難用因罪人致罪之法。其失出人罪,宜如衮議。從之。
    續資治通鑑長編
    传统分类: 史部 | 编年类
    现代分类: 历史
    作者: 宋 李燾 撰
    朝代:
    版本: 四庫全書本
    刊印朝代:
  3. 徒罪枷,鞭罪桎。
    通志
    传统分类: 史部 | 别史类
    现代分类: 历史
    作者: 宋 鄭樵 撰
    朝代:
    版本: 四庫全書本
    刊印朝代:
  4. 以前法未備,故有是詔。又嘗詔:官司失入人罪,而罪人應原免,官司猶論如法。即失出人罪,若應徒而杖,罪人應原免者,官司乃得用因
    罪人以致罪之律。
    宋史
    传统分类: 史部 | 正史类
    现代分类: 历史
    作者: 元 托克托(脫脫)等 撰、清 林蒲封等 考證
    朝代:
    版本: 四庫全書本
    刊印朝代:
  5. ○丁亥,上謂行在刑部、都察院、大理寺臣曰:比
    來罪人連坐及誤犯者多,其情蓋有可矜。爾等同戶詳議,果所犯罪重,不可容者殺之。有於法當死而情可矜及罪不至死者,責贖鈔以懲。至是,三法司及戶部詳議覆奏:除公罪依例紀錄收贖,及律該死罪,情重者依律處治,其情輕者,斬罪贖鈔八千貫,絞罪及榜例,死罪六千貫,流罪三千貫,徒罪二千貫,杖罪一千貫,笞罪五百貫,無資贖者,依前議發遣種樹。從之。
    明實錄
    传统分类: 史部 | 编年类
    现代分类: 历史
    作者: 明 胡廣 撰、明 張居正 撰、明 溫體仁 撰
    朝代:
    版本: 抄本
    刊印朝代:
  6. 罪報作輕罪者准輕罪之外以剰罪坐之如在
    王儀部先生箋釋
    传统分类: 史部 | 政书类 | 法令之属
    现代分类: 其他
    作者: 明 王肯堂 原釋
    朝代:
    版本: 刻本
    刊印朝代:
  7. 帝不之罪。
    歷代名臣奏議
    传统分类: 史部 | 诏令奏议类 | 奏议之属
    现代分类: 历史
    作者: 明 楊士奇 編、明 黃淮 編
    朝代:
    版本: 四庫全書本
    刊印朝代:
  8. 無滯明則有罪不與無罪者同免滯則無罪將與有罪
    國朝典匯
    传统分类: 史部 | 政书类 | 通志之属
    现代分类: 其他
    作者: 明 徐學聚 編纂
    朝代:
    版本: 刻本
    刊印朝代:
  9. 上又從而罪之是以罪召罪上下之相讐也由是起
    經濟類編
    传统分类: 子部 | 类书类
    现代分类: 其他
    作者: 明 馮琦 纂、明 馮瑗 纂
    朝代:
    版本: 萬曆三十二年(1604)周家棟等浙江虎林刻本
    刊印朝代:
  10. 以職司守令之罪罪舉官以舉官之罪罪職司守令
    函史
    传统分类: 史部 | 别史类
    现代分类: 其他
    作者: 明 鄭元錫 著
    朝代:
    版本: 刊本
    刊印朝代:
  11. ○刑部遵旨議奏:罪犯潛逃,當加倍治罪,而官民知情藏匿,尤宜分別嚴懲。查律內:犯罪事發逃走,
    於本罪上加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凡知他人犯罪,事發而將犯人藏匿,在家不行捕告者,減罪人所犯一等,不知者勿論。立法過輕,以致任意潛逃,朋比隱匿。請嗣後負罪潛逃之犯,笞杖之罪仍照律行外,其徒、流、絞、斬等罪,皆加等定擬。其藏匿之家,除不知情者仍照律行外,民人知情藏匿者,照本犯原罪治罪。若係職官革職,仍照本犯原罪治罪,不准折贖。從之。
    清實錄
    传统分类: 史部 | 编年类
    现代分类: 历史
    作者: 清 溥儀 撰
    addNames: 清歷朝實錄
    朝代:
    版本: 抄本
    刊印朝代:
  12. 犯數罪藏匿人止知一罪以所知罪減等罪之若親
    讀例存疑
    传统分类: 史部 | 政书类 | 法令之属
    现代分类: 其他
    作者: 清 薛允升 著
    朝代:
    版本: 光緒三十一年本
    刊印朝代:
  13. 言者以其罪罪之
    大元聖政國朝典章
    传统分类: 史部 | 政书类 | 通志之属
    现代分类: 其他
    作者: 清 佚名 著
    朝代:
    版本: 石印本
    刊印朝代:
  14. 庭訥親之罪浮於安甯則安甯之罪自可末減若一例治罪轉不
    東華續録
    传统分类: 史部 | 编年类
    现代分类: 其他
    作者: 清 王先謙 編
    朝代:
    版本: 光緒十三年擷華書局本
    刊印朝代:
  15. 有應得之罪本罪重者照本罪治罪本罪輕
    欽定大清律
    传统分类: 史部 | 政书类 | 法令之属
    现代分类: 其他
    作者: 清 朱軾 纂修
    朝代:
    版本: 刻本
    刊印朝代:
  16. 以封疆罪罪之而跋扈將帥罪狀已暴止於戴罪偏裨
    明史
    传统分类: 史部 | 正史类
    现代分类: 其他
    作者: 清 高宗 钦定、清 張廷玉 撰
    朝代:
    版本: 光绪二十九年五洲同文书局本
    刊印朝代:
  17. 帝即位,詔凡有罪自首者,原其罪。
    钦定續通志
    传统分类: 史部 | 别史类
    现代分类: 历史
    作者: 清 嵇璜 纂修、清 曹仁虎等 纂修
    朝代:
    版本: 四庫全書本
    刊印朝代:
  18. 罪言
    全唐文
    传统分类: 集部 | 总集类
    现代分类: 文学
    作者: 清 董诰 辑
    addNames: 欽定全唐文
    朝代:
    版本: 嘉慶十九年武英殿刊本
    刊印朝代:
  19. 任者以任亦罪不任亦罪不任之罪猶輕而任之罪更
    讀史碎金
    传统分类: 史部 | 史评类
    现代分类: 其他
    作者: 清 胡文炳 著
    朝代:
    版本: 光緒元年蘭石齋本
    刊印朝代:
  20. 是地方官承審命案其故入人死罪而已決者卽以其罪罪之
    高宗純皇帝聖訓
    传统分类: 史部 | 诏令奏议类 | 诏令之属
    现代分类: 其他
    作者: 清 愛新覺羅弘歷 撰
    朝代:
    版本: 刻本
    刊印朝代:
  21. 罪自流以下皆以所增減論原與全出全罪之意而誤將無罪爲有罪輕罪爲重罪
    大清律集解附例
    传统分类: 史部 | 政书类 | 法令之属
    现代分类: 历史
    作者: 清 沈之奇 撰
    朝代:
    版本: 康熙五十四年(1715)刻本
    刊印朝代:
  22. 怒河閘官
    失迎侯,欲奏罷之,罪三;受民詞,不由通政,罪四;分遣腹心,侵漁國課,罪五;按季收班匠工銀,罪六;擅收用罷閑都事,罪七。官僚忤意,輒肆中傷,罪八。妄奏主事周琦罪,欺朝廷,罪九。保舉罷斥內臣,竊天子威柄,罪十。
    明史
    传统分类: 史部 | 正史类
    现代分类: 历史
    作者: 清 張廷玉 撰、清 嚴福 考證
    朝代:
    版本: 四庫全書本
    刊印朝代:
  23. 或欲陷欠得罪者與犯法人同罪罪
    大清律例精義
    传统分类: 史部 | 政书类 | 法令之属
    现代分类: 历史
    作者: 清 佚名 著
    朝代:
    版本: 道光刻本
    刊印朝代:
  24. 致罪有出入滅罪人罪一等律應𣺁所誣死罪
    駁案彙編
    传统分类: 史部 | 政书类 | 法令之属
    现代分类: 其他
    作者: 清 全士潮 輯
    朝代:
    版本: 刻本
    刊印朝代:
  25. 各罪姚華士罪應情實如未經監斃自當照擬辦理姚得輝罪
    仁宗睿皇帝聖訓
    传统分类: 史部 | 诏令奏议类 | 诏令之属
    现代分类: 其他
    作者: 清 愛新覺羅·颙琰 撰
    朝代:
    版本: 刻本
    刊印朝代:
  26. 罪并罪刓部官之在民者六
    国榷
    传统分类: 史部 | 编年类
    现代分类: 历史
    作者: 明 谈迁 撰
    朝代:
    版本: 抄本
    刊印朝代:
  27. 不行追完治罪全完免罪開復隐匿家產治罪查出免罪
    定例成案合鐫
    传统分类: 史部 | 政书类 | 法令之属
    现代分类: 历史
    作者: 清 孫綸 輯
    朝代:
    版本: 康熙至雍正間吳江樂剂堂刻本
    刊印朝代:
  28. 又定:被吿證左旗員,偏徇揑供,誣人至死罪者,革職;流罪,降三級調用;徒罪,降一级調用;杖罪,罰俸一年;笞罪,罰俸六月。
    欽定大清會典則例
    传统分类: 史部 | 政书类 | 通志之属
    现代分类: 历史
    作者: 清 高宗弘曆 敕撰
    朝代:
    版本: 四庫全書本
    刊印朝代:
  29. 敎曰:“減死安置罪人崔鳳周、減死島配罪人金俊文等,竝減等定配,安置罪人李承澤、島配罪人李有信等、竄配罪人崔炳大、充軍罪人李敏德、遠配罪人裵翊承,竝放逐鄕里。”
    朝鮮王朝實録
    传统分类: 史部 | 编年类
    现代分类: 历史
    作者: 民国 朝鮮史編修會 撰
    addNames: 朝鮮實錄
    朝代: 民国
    版本: 朝鮮影印本
    刊印朝代: 民国
  30. 新律則光緒三十二年法律館撰上《刑民訴訟律》,酌取英、美,
    陪審制度。各督撫多議其窒礙,遂寢。三十三年,復先後奏上《新刑律草案》,《總則》十七章:曰法例,曰不論罪,曰未遂罪,曰累犯罪,曰俱發罪,曰共犯罪,曰刑名,曰宥恕減輕,曰自首減免,曰酌量減輕,曰加減例,曰緩刑,曰暫釋,曰恩赦,曰時效,曰時期計算,曰文例。《分則》三十六章:曰關於帝室之罪,曰關於内亂之罪,曰關於國交之罪,曰關於外患之罪,曰關於漏洩機務之罪,曰關於瀆職之罪,曰關於妨害公務之罪,曰關於選舉之罪,曰關於騷擾之罪,曰關於逮捕監禁者脫逃之罪,曰關於藏匿罪人及湮滅證據之罪,曰關於僞證及誣吿之罪,曰關於放火決水及水利之罪,曰關於危險物之罪,曰關於往來通信之罪,曰關於秩序之罪,曰關於僞造貨幣之罪,曰關於僞造文書及印文之罪,曰關於偽造度量衡之罪,曰關於祀典及墳墓之罪,曰關於鴉片煙之罪,曰關於賭博彩票之罪,曰關於姦非及重婚之罪,曰關於飮料水之罪,曰𨵿於衛生之罪,曰關於殺傷之罪,曰關於墮胎之罪,曰關於遺棄之罪,曰關於逮捕監禁之罪,曰關於略誘及和誘之罪,曰關於安全信用名譽及秘密之罪,曰關於竊盜及强盜之罪
    曰關於詐欺取財之罪,曰𨵿於侵占之罪,曰關於贜物之罪,曰關於毀棄損壞之罪。兩編合共三百八十七條,經憲政編查館奏交部院及疆臣覈議,簽駁者夥。
    清史稿
    传统分类: 史部 | 正史类
    现代分类: 历史
    作者: 民国 趙爾巽 撰
    朝代: 民国
    版本: 關外二次本
    刊印朝代: 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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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7 7:39: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