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字词 | 所 | ||||||||||||||||||||||||||||||||||||||||||||||||||||||||||||
| 类别 | 汉语字词典 | ||||||||||||||||||||||||||||||||||||||||||||||||||||||||||||
| 释义 | 所 U+6240 字形信息Unicode: U+6240 结构: ⿰戶斤 笔画: 8 部首: 斤、户 拼音: suǒ 注音: ㄙㄨㄛˇ 词典解释所 suǒ 处所;地方。 樂土樂土,爰得我所。 《诗·魏风·硕鼠》 老子曰:“子自楚之所來乎?” 《庄子·庚桑楚》 早日覊游所,春風送客歸。 《送李六协律归荆南》诗 〔尤二姐〕倒也安心樂業的,自爲得所。 《红楼梦》第六八回 他们回转身,找自己的隐蔽所去了。 《航线》 道理;方法。 今之君子……午其衆以伐有道,求得當欲,不以其所。 《礼记·哀公问》 所,猶道也。 郑玄 注 聽聰視明,一似堯禹。生知法式,動得理所。 《元和圣德诗》 宜;适宜。 交易而退,各得其所。 《易·繫辞下》 不庶幾,不要幸,先其難乎而後幸,得之時其所也,失之非其罪也,可謂保其身矣。 《晏子春秋·问下二七》 所,猶宜也。 张纯一 校注 乃至煩擾道上,疲費過所。 《后汉书·光武帝纪》 又泰山太守張願舉郡叛,河北騷動,玄自以處分失所,上疏送節,盡求解所職。 《晋书·谢玄传》 用作官衙或公家其他办事机构的名称。 今在提綱所,應難掃石眠。 《寄刘录事》诗 所之名見於六朝永昌二年置犧所,又有錢所,天監中有刻漏所。 《云麓漫钞》卷六 太宗甲午年,始立徵收課税所。 《元史·食货志二》 元、明、清时驻军和屯田军的一种建制。 睿宗在潛邸,嘗於居庸關立南、北口屯軍,徼巡盜賊,各設千户所。 《元史·兵志二》 天下既定,度要害地,係一郡者設所,連郡者設衛。大率五千六百人爲衛,千一百二十人爲千户所,百十有二人爲百户所。 《明史·兵志二》 〔乾隆〕四十一年,令葉爾羌成丁餘回,特畀耕地編户,凡千五百户爲一所,三千户爲一衛。 《清史稿·食货志一》 犹时。 其欲蚤處家者,有所二十年處家;其欲晚處家者,有所四十年處家。 《墨子·节用上》 所,猶時也。 王念孙《读书杂志·墨子二》 隸捉石以投,驟如急雨,中楊腕,不能握刃。方危急所,遥見一人,腰矢野射。審視之,王生也。 《聊斋志异·连琐》 意。谓流露的情态。 上有酒所,從容視賢笑,曰:“吾欲法堯禪舜,何如?” 《汉书·董贤传》 酒所,猶酒意。 王先谦 补注 此非不足君所乎? 《周亚夫传》 所者,意也;不足君所者,於君意有不足者也。 《古书疑义举例续补》卷二 一切;所有。参见“所事”。 可;可以。 聖人非所與熙也。 《晏子春秋·杂下十》 言聖人不可與戲也。 张纯一 校注引 王引之《经传释词》 老子曰: 民有道,所同行;有法,所同守。義不能相固,威不能相必,故立君以一之。 《文子·道德》 必欲争天下,非信無所與計事者。 《史记·淮阴侯列传》 按,《汉书·韩信传》“所”作“可”。 不定数词,表示大概的数目。 率惟兹有陳,保乂有殷,故殷禮陟配天,多歷年所。 《书·君奭》 廣令諸騎曰:“前!”前未到匈奴陳二里所,止,令曰:“皆下馬解鞍!” 《史记·李将军列传》 建章、未央、長樂宫鐘虡銅人皆生毛,長一寸所。 《汉书·郊祀志》 北部督郵西平郅伯夷年三十所,大有才決,長沙太守郅君章孫也。 《风俗通·怪神·世间多有精物妖怪百端》 〔顧承學〕賜雲肩飛魚服,與春餅之宴。宴之不舉者,三十年所矣。 《镇远侯勋卫顾君墓表》 代词。 量词。 副词。犹尚;还。 知君悟此道,所未披袈裟。 《同群公宿开善寺赠陈十六所居》诗 朅來事儒術,十載所能逞。 《韦道安》诗 连词。 助词。 象声词。参见“所所”。 姓。汉代有所忠。见《汉书·食货志下》。 康熙字典所【卯集中】【户字部】 【唐韻】疏舉切【集韻】【韻會】爽阻切,𠀤數上聲。【說文】伐木聲也。从斤,戶聲。 又處所。【詩·鄭風】獻于公所 又【商頌】及爾斯所。 又【漢制】車駕所在曰行在所。【蔡邕·獨斷】天子以四海爲家,故所在曰行在所。 又【關西方言】致力于一事爲所。所謂絕利一源也。【書·無逸】君子所其無逸 又【召誥】王敬作所。 又語辭。【論語】視其所以,觀其所由。 又誓辭。【論語】予所否者。【左傳·僖二十四年】所不與舅氏同心者。 又指物之辭。【禮·檀弓】其高可隱也。【註】謂高四尺所。【前漢·疏廣傳】問金餘尙有幾所。【註】幾所,猶幾許也。【張良傳】父去里所復還。【註】里所,猶里許也。 又姓。漢武帝時諫議大夫所忠。 又叶襄里切,音徙。【班固·西都賦】繚以宮牆,四百餘里。離宮別館,三十六所。 《康熙字典》 说文解字注所 伐木聲也。伐木聲、乃此字本義。用爲處所者、叚借爲処字也。若王所、行在所之類是也。用爲分别之䛐者、又从処所之義引申之。若予所否者、所不與舅氏同心者之類是也。皆於本義無涉。是眞叚借矣。从斤。戶聲。疏與切。五部。詩曰。伐木所所。小雅伐木文。首章伐木丁丁傳曰。丁丁、伐木聲。次章伐木許許傳曰。許許、柿皃。此許許作所所者、聲相似。不用柿皃之說、用伐木聲之說者、葢許以毛爲君亦參用三家也。今按丁丁者、斧斤聲。所所、則鋸聲也。 《说文解字注》 在古籍中的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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