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字词 | 尸 | ||||||||||||||||||||||||||||||||||||||||||||||||||||||||||||
| 类别 | 汉语字词典 | ||||||||||||||||||||||||||||||||||||||||||||||||||||||||||||
| 释义 | 尸 U+5c38 字形信息Unicode: U+5c38 结构: 一𠃍丿 笔画: 3 部首: 一、乛、丿、丨、尸 拼音: shī 注音: ㄕ 词典解释尸 shī 古代祭祀时代死者受祭的人。 神具醉止,皇尸載起。鼓鍾送尸,神保聿歸。 《诗·小雅·楚茨》 祝迎尸,一人衰絰奉篚哭從尸。 《仪礼·士虞礼》 尸,主也。孝子之祭,不見親之形象,心無所繫,立尸而主意焉。 郑玄注 祭之明日也。 《公羊传·宣公八年》 祭必有尸者,節神也。禮,天子以卿爲尸,諸侯以大夫爲尸,卿大夫以下以孫爲尸。 汉何休注 夫祭有尸,自虞、夏、商、周不變。戰國蕩古法,祭無尸。 《卜论》 神主牌,以木为之。 武發殺殷何所悒?載尸集戰何所急? 《楚辞·天问》 言武王伐紂載文王木主,稱太子發,急欲奉行天誅,爲民除害也。 王逸注 蓋文王受命伐崇,作邑於豐,武王繼之,載尸以行,破商擒紂,遂成王業。 《盐铁论·复古》 立神像或神主。 子胡不相與尸而祝之,社而稷之乎? 《庄子·庚桑楚》 凡有功烈於民者,宜不限以地,使天下皆得尸而祝之,以繫其尚德慕義之心。 《敕赐汉昭烈帝庙碑》 担任;承担。 康王既尸天子,遂誥諸侯,作《康王之誥》。 《书·康王之诰序》 又尸厥任者,間非其選。 《新唐书·魏玄同传》 倘不能负此责任,坐视国家之因内扰而召外患,驯至于国亡种灭,其咎将谁尸邪? 《训练革命军人之讲演·军人精神教育》 主持;执掌。 誰其尸之?有齊季女。 《诗·召南·采𬞟》 誰尸造化功,鑿此天地源。 《观海》诗 蓋生者尸之於自然,非人力之所得與矣。 《老子》 既得罪,兄弟誅戮,家無噍類,但未知安安死所耳。静而思之,若有尸於冥冥之中者,不知造物果何如也。 《辍耕录·造物有报复》 天下有惜其名而不足以成其事者,吾尸其事矣,不急居其名可也。 《鲁隐公论》 主;主体。 寧爲雞口,無爲牛後 《史记·苏秦列传》 《戰國策》云“寧爲雞尸,不爲牛從”。延篤注云“尸,雞中主也。從謂牛子也。言寧爲雞中之主,不爲牛之從後也”。 司马贞索隐 按,今本《战国策·韩策一》作“寧爲雞口,無爲牛後”。 胥靡爲宰,寂寞爲尸。 《汉书·扬雄传下》 道化以寂寞爲主。 颜师古注引李奇曰 谓在其位而无所作为。 豈可以污高位,尸重任,使朝廷獲曠官之譏,微臣受竊位之責? 《辞门下侍郎第二札子》 享;居。 老子曰:“欲尸名者必生事。”事生即舍公而就私,倍道而任己。 《文子·符言》 雖然,藩鎮尸士卒之上,而士卒依藩鎮以爲名。 《奏议·纪纲二》 厥後謝公獨尸其名者,則以其慷慨激發,願爲前驅,成功指顧,旋以殺賊捐軀,合於能禦大患以死勤事則祀之義。 《庸盦笔记·史料二·谢忠愍公保卫天津》 尸体。 六三,師或輿尸,凶。 《易·师》 破棺躶尸,掠取金寶。 《为袁绍檄豫州》 親與弟舁尸以歸,葬於其居之側。 《顺宗实录四》 尸懸於樹三日,顔如生,樵夫牧兒,咸爲墮淚。 《戒庵老人漫笔·唐孝烈妇》 法院通知家属去收尸。 《上海的早晨》第四部四一 谓如尸体一般。 寢不尸,居不容。 《论语·乡党》 偃卧四體,布展手足,似死人也。 何晏集解引包咸曰 谓陈尸示众。 祭仲殺雍糾,尸諸周氏之汪。 《左传·桓公十五年》 〔趙持滿〕遂死獄中,尸於城西,親戚莫敢視。 《大唐新语·酷忍》 密發卒盡捕得百餘人,尸於市,郡中震肅,訖公去不復有盜。 《推诚保德功臣赠太子太保韩公行状》 既而臣民犯顔,友邦側目……奬羣盗爲義民,尸鄰使於朝市。 《论报馆之责任及本馆之经历》 收尸。 夫戰之明日,尸死扶傷,雖若有功也,軍出費,中哭泣,則傷主心矣。 《战国策·齐策五》 我將尸女於是。 《穀梁传·僖公三十三年》 尸女者,收女尸。 范宁注 勳被三創,前陣多死。勳使人書木表曰:“使國家尸我於此!” 《后汉纪·献帝纪一》 舒展。 尸其肌膚,以達于夷途。 《贞符》 詈辞。 左右一人語曰:“俗尸何癡!此間三年是世中三十年。” 《太平广记》卷三八三引南朝宋刘义庆《幽明录》 通“夷”。 西方有形殘之尸,寢居直夢,人死爲鬼。 《淮南子·墬形》 尸、夷古字通。金文凡言蠻夷之“夷”,均作“尸”……西方有形殘之夷,與上句東方有君子之國對文。 于省吾《双剑誃诸子新证·淮南子一》 姓。战国有尸佼。 康熙字典尸【寅集上】【尸字部】 【廣韻】式之切【集韻】升脂切【正韵】申之切,𠀤音蓍。【說文】尸,𨻰也。象臥之形。【釋名】尸,舒也。骨節解舒。不能復自勝斂也。【論語】寢不尸。【禮·喪大記】凡馮尸。興必踊。 又神象也。古者祭祀,皆有尸以依神。【詩·小雅】皇尸載起。【大雅】公尸來燕來寧。【朱子曰】古人於祭祀,必立之尸。因祖考遺體,以凝聚祖考之氣。氣與質合,則散者庶乎復聚。此敎之至也。 又主也。【詩·召南】誰其尸之,有齊季女。【箋】主設羹之事。 又𨻰也。【左傳·莊四年】楚武王荆尸,授師孑焉,以伐隨。【註】謂𨻰師於荆也。 又【禮·表記】事君,近而不諫,則尸利也。【前漢·鮑宣傳】以拱默尸祿爲智。【註】言不憂其職,但知食祿而已 又姓。【廣韻】秦尸佼爲商君師,著書。 又三尸,神名。 【正字通】本作𡰣,俗作尸。 〔【禮·表記】事君,近而不諫,則是尸利也。〕 謹照原文省是字。 《康熙字典》 说文解字注尸 陳也。陳當作敶。攴部曰。敶、列也。小雅祈父傳曰。尸、陳也。按凡祭祀之尸訓主。郊特牲曰。尸、陳也。注曰。此尸神象。當從主訓之。言陳非也。玉裁謂。祭祀之尸本象神而陳之。而祭者因主之。二義實相因而生也。故許但言陳。至於在牀曰屍。其字从尸从死。別爲一字。而經籍多借尸爲之。象臥之形。臥下曰伏也。此字象首俯而曲背之形。式脂切。十五部。凡尸之屬皆从尸。 《说文解字注》 在古籍中的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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